2009年4月10日 星期五

upntaipeinews-4/10-03-taipei financial news-金管會通過訂定「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金管會通過訂定「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8年4月9日通過「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訂定案,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19條第6項授權訂定,於98年3月20日進行預告,且於98年3月27日完成預告程序,各界就內容並無意見。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共計二十四點,含應記載事項計二十點,不得記載事項計四點,規範重點如下:
一、 應記載事項:
(一) 依據信託業法相關法規就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的相關規定,將「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信託目的」、「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信託契約變更之方式」、「信託契約之解除及終止之事由」、「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信託業者之責任」、「信託業者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保密之約定」、「信託受益權轉讓之限制」、「避免持卡人誤認之約定」、「簽訂契約之日期」及「風險告知及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等項,列為應記載事項。
(二) 為利主管機關瞭解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交付信託的管理運用情況及發行機構潛在履約風險,並為保護電子票證持卡人權益,規定發行機構及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的內容,應記載信託業就發行機構交付信託的款項,應定期結算並將結算報告報送主管機關,以及就結算結果未達發行機構應交付信託的餘額者,信託業應通知發行機構以現金補足差額等相關事項。
(三) 為保護委託人權益,將信託契約應提供委託人合理審閱期間、契約雙方應各持有契約正本作為權利義務的依據,列為應記載事項。
二、不得記載事項:
依信託法及信託業法規定,明定信託契約不得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以及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除為共同受益人外不得約定享有信託利益,又信託業係為發行機構管理其所交付之信託財產,故明定信託契約中不得有使持卡人誤解係為其管理信託財產的相關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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