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0日 星期五

upntaipeinews-4/10-02-taipei financial news-元大證券前董事長杜麗莊、元大證金前董事長張立秋、元大證券前債券部副總經理吳麗敏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元大證券前董事長杜麗莊、元大證金前董事長張立秋、元大證券前債券部副總經理吳麗敏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 裁罰時間:98年4月9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證券)前董事長杜麗莊、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證金)前董事長張立秋、元大證券前債券部副總經理吳麗敏。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1、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大證券前董事長杜麗莊處理有關購入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及結構式債券之買賣案,造成元大證券實質受有損害;另元大證金前董事長張立秋配合協助元大證券前董事長杜麗莊為相關股權交易及債券非常規交易,而前債券部副總經理吳麗敏協助配合完成債券交易,渠等行為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
五、 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元大證券解除前董事長杜麗莊職務、命令元大證金停止前董事長張立秋1年之業務執行、命令元大證券停止前債券部副總經理吳麗敏6個月之業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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