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0日 星期五

upntaipeinews-4/10-04-taipei financial news-研擬「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研擬「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9)日討論通過「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
本次修正前開法規之重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九十七年度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之金額為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固定金額,現行依會計期間最末一個月平均收盤價設算員工分紅金額是否超限之方式已不適用,爰將計算方式有關員工紅利以現金支付及配發新股依市價計算之合計總額高於本期稅後純益之百分之五十或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修正為員工紅利總額高於本期稅後純益及員工紅利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五十或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
二、調整募資方式為一致性規範:
(一)募集發行公司債案件,因變更發行條件或票面利率,於申報生效前檢齊修正後相關資料,參照申報發行新股之變更發行價格,不視為自動補正。(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二)參照興櫃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發行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訂價依據,修正該類公司訂定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員工認股權認股價格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五十三條)
三、開放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募集發行國內附認股權公司債及附認股權特別股得將認股權與公司債或特別股分離發行:為使臺灣資本市場符合潮流,並增加企業籌資管道與投資人投資摽的,經參酌國際主要證券市場規範及兼顧我國國情,爰開放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之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及附認股權特別股之特別股與認股權得分離。(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四、修訂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之規定,以強化私募案件之管理:
(一)曾私募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不繼續公開發行後,再向本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時,應俟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併同股票再向本會辦理首次公開發行。(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
(二)未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將私募訂價依據、合理性及專家表示意見,提股東會決議,且情節重大,迄未改善者,本會得退回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案件。(修正第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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