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7日 星期二

upntaipeinews-4/7-07-taipeu financial news-研擬「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3條、第4條、第6條修正草案

研擬「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3條、第4條、第6條修正草案

鑒於本會自95年7月1日起推動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應採無實體發行,復考量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亦已建置股票及公司債簽證申報及查詢系統。為使本規範更符合實務簽證作業之需,本會爰研議修正本規則,並摘述研議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簽證機構應將簽證之印鑑樣本及簽證之證券樣張,分送相關單位,而改由簽證機構善盡保管之責。
二、明定私募證券應依本規則辦理,並由簽證機構於簽證私募證券時,核對簽證相關事宜,俾利辨別私募證券之真偽。
三、增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證券之簽證不得由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辦理,俾維持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簽證作業之獨立性。
四、明定簽證機構如因合併而消滅或讓受簽證業務等,其簽證業務應由存續公司或承受其簽證業務之公司概括承受,俾不影響公開發行公司後續辦理證券簽證事宜。
前揭簽證規則修正草案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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