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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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關稅局查獲入境旅客攜帶保育類象牙企圖闖關
《關稅》2009/3/2
台北關稅局表示,日前深夜,該局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人員執行港龍航空第KA488次班機托運行李檢查時,發現1只行李可疑,俟本國籍吳姓旅客提領該行李自綠線(免申報)檯通關時,即將旅客及其行李移至紅線(應申報)檯查驗,查獲疑似保育類象牙1隻,長約50公分,重量903公克。嗣經野生動物虛擬鑑識中心鑑定,確認為保育類現生象象牙,涉案貨物已依法沒入。
該局稱,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另依該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24條第1項規定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犯第40條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得沒收之。上開規定罰則嚴重,該局呼籲國人切勿誤蹈法網。

該局表示,未經檢疫自國外攜帶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入境,可能衍生疫病傳染相關問題,更可能進一步破壞我國自然環境,造成生態失衡的危險;該局特別籲請民眾出國旅遊時,切莫非法購買保育類野生動植物產製品或攜帶其他違禁物品入境,以免觸法受罰,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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