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8日 星期三

upntaipeinews-3/18-25-financial news-加強防制洗錢降低大額通貨交易申報門檻

加強防制洗錢降低大額通貨交易申報門檻

自98年3月18日起,民眾至金融機構辦理大額現金交易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利金融機構依法辦理大額通貨交易申報及確認客戶身分。
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2007年對我國金融機構洗錢防制機制提出之各項改善建議,金管會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及第8條之授權,於去(97)年12月18日發布訂定「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將於今(98)年3月18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後,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與客戶審查門檻,將由現行新臺幣一百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調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此為參考國際標準(美金1萬5千元)及其他國家標準(香港約美金1千元、新加坡約美金1萬4千元、馬來西亞約美金1萬3千元)所定。
對於現金交易達新臺幣五十萬以上者,金融機構應依本辦法第4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大額通貨交易申報,除本人辦理且金融機構亦得確認當事人身分外,金融機構並應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確認其身分,及紀錄客戶相關資料。
金管會特別提醒民眾自今年3月18日起,至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務必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利金融機構依法辦理大額通貨交易申報及確認客戶身分。並已請金融機構預先對客戶加強宣導,以減少客戶未帶身分證件所生之往返成本及影響交易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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