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撈鮪旗鯊類漁船均應裝設漁船監控系統(VMS)並配合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自98年4月1日起正常回報船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 2008 年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WCPFC )第 5 屆年會已決議通過漁船監控系統之標準、規格與程序( SSPs ),並決議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由 WCPFC 秘書處直接收取於公約水域作業漁船之 VMS 船位,無法正常回報之漁船,最嚴重可能被提報為非法、無報告、不受規範( IUU )名單。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漁業署指出, 鑑於全球鮪旗鯊類等高度洄游性魚種資源量日趨惡化,近年來三大洋區陸續成立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負責管理前述魚種。其中中西太平洋區於 2004 年成立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WCPFC )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以管理該區域之高度洄游魚類,我國立法院並於 2004 年通過加入 WCPFC 公約,並經總統發布,我國已成為該委員會會員,有義務配合遵守 WCPFC 相關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漁業署強調,為符合前述國際漁業組織之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 年規定從事捕撈鮪旗鯊類漁船最遲於 97 年 12 月 31 日前安裝 VMS 並正常回報,並特別針對 20 噸至 100 噸之延繩釣漁船,自 95 年至 97 年為期 3 年逐年提供補助,以輔導漁民早日完成 VMS 安裝。經輔導已安裝 VMS 之漁船計約 1,300 艘,捕撈鮪旗鯊類漁船尚未完成安裝 VMS 者僅餘船數比率不到 10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漁業署說明,為因應前述 WCPFC 直接收取船位之措施,該署特別要求捕撈鮪旗鯊類之漁船,務必安裝 VMS 並維持正常回報船位,否則將要求其停止作業,並於 3 月 31 日前返抵國內港口;至於在我國沿近海不捕撈鮪旗鯊之漁船,船主提出近一年其他魚種之卸(售)漁獲證明,並繳交不捕撈鮪旗鯊切結書後,得暫緩安裝 VMS 。仍請船主依所屬漁船作業型態,配合辦理上述措施,以免影響作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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