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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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為金管會)今日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作出處分,金管會於受理消費者對新光人壽以「保證獲利」及「房屋抵押」之不當文宣及話術方式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衍生爭議案時,發現新光人壽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等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併限制其自裁罰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3個月。
一、裁罰時間:98年3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及第2項、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新光人壽業務員以保證獲利及遊說消費者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方式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致衍生重大消費爭議案,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等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並考量新光人壽違法行為所生影響重大,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併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限制新光人壽自裁罰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3個月。新光人壽應於停售期間,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經由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光人壽獨立董事、監察人覆核確認其均已改善;新光人壽得委託外部獨立機構驗證並出具已確實改善之評估報告,報請金管會提前終止停止銷售之處分;新光人壽應對直接督導銷售業務之管理階層主管及所屬人員依權責及比例原則予以懲處。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維持保險市場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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