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得比照中華郵政公司拒收營利法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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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得比照中華郵政公司拒收營利法人存款
一、報載中華郵政公司自98年3月9日起不再收受營利法人定期存款。查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條,明定郵政儲金主要係鼓勵國民儲蓄,促進資本形成,因此其收受對象應以一般民眾為主,不宜收受營利法人定期存款。
二、一般銀行不同於中華郵政公司,其營業對象本就包括公、民營企業及一般民眾。因此,銀行除不得拒收民眾存款外,亦不得拒收營利法人存款:
(一)依銀行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銀行將收受存款之業務項目載明於其營業執照上,是以吸收存款乃銀行業務之本質。
(二)銀行牌告存款利率係屬要約行為,銀行應受該要約之拘束,因此,對於客戶依牌告利率要求銀行收受之存款,銀行不得拒絕。
三、爲鼓勵銀行積極發揮金融中介功能,對於銀行收受存款,辦理放款及投資後之餘裕資金,本行除發行定期存單外,亦會視情況酌收其轉存款。截至目前為止,本行已收受銀行餘裕資金轉存款約5千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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