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9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修正「期貨商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七點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
參、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開戶及委託單交付執行之規範
肆、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代號9963)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8年3月6日
二、受裁罰對象: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陳貴明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12月29日起至97年9月19日止,有訂約處分及取得資產,交易金額達新台幣5億元以上,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伍、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8年3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富證券)受雇人章雅涵、李秀珠、吳朝明、陳建豪。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第2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第10款、第1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富證券民權分公司(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業務員章雅涵尚未向期貨公會登記為期貨業務員即執行職務,並以業務員李秀珠名義受理交易人之期貨買賣委託;經理人吳朝明就前揭違規情事,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員陳建豪有代理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情事;核前揭人員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元富證券停止章雅涵、李秀珠各3個月業務之執行及停止吳朝明、陳建豪各1個月業務之執行。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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