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16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參、處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3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山公司)負責人羅崑泉君 。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14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喬山公司截至96年4月13日資金貸與Johnson Health Technologies-Brazil Equipmentos Estortivos Ltda.(以下簡稱Brazil)餘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3,180,000元,已超過喬山公司截至同期間與Brazil間業務往來合計金額,核有未符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喬山公司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肆、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8年3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前業務人員朱啟瑞。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及第9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前業務人員朱啟瑞有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及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東湖分公司前業務人員朱啟瑞3個月業務之執行。
伍、處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3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潘君威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14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僑威公司)分別於97年3月28日、6月25日及11月6日董事會決議資金貸與持股44.3%之轉投資公司虹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計新臺幣19,508千元,惟查前述3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之資金貸與情事,係由該公司董事長決行後,再分別報經董事會追認,核有違反資金貸與必須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他人決定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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