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3日 星期三
upn-taipei news financial-stock-2014-07-23-18-開放私募基金得從事於黃金、礦產、大宗物資等現貨商品及其相關商品交易
開放私募基金得從事於黃金、礦產、大宗物資等現貨商品及其相關商品交易
為提升私募投信基金之操作彈性,並協助國內投信業者發展私募基金業務,本會爰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第1項發布函令,核准投信事業向特定人私募投信基金得從事於黃金、礦產、大宗物資等現貨商品之投資或交易,其比率並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40%;私募投信基金投資與前述現貨商品有關之有價證券比例最高得為淨資產價值之100%。
另私募投信基金亦得從事於衍生自黃金、礦產、大宗物資等商品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惟投信事業運用私募基金從事商品相關契約交易,若基於避險需要,不得超過該基金所持有之相對應商品現貨總市值;若非為避險需要,從事商品相關契約交易之風險暴露,為每營業日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40%。
投信事業運用私募投信基金從事於黃金、礦產、大宗物資等現貨商品之投資或商品相關契約交易,應說明其對該類現貨商品之評價模式及投資運用能力,並應將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於投資說明書中敘明。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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