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7日 星期二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8-7-10-金管會每日新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4113)原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3,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30,000,000元暨發行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200,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年7月31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於101年8月3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及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1年8月3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1704)申報發行普通股5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共計500,000,000元,暨發行國內第3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新臺幣2,000,000,000元等2案,核因該公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及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101年8月6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各上市公司101年6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叁、各上櫃公司101年6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肆、各興櫃公司101年6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 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1704)申報發行普通股5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共計500,000,000元,暨發行國內第3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新臺幣2,000,000,000元等2案,核因該公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及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101年8月6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各上市公司101年6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叁、各上櫃公司101年6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肆、各興櫃公司101年6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 陽程科技(股)公司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停止生效新聞稿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498)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0,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3第2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 研修「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為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正通過及推動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等情形,金管會爰研議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募發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海外募發準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證券交易法之修正: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正第36條規定,刪除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規定,且將期中財務報告統一修正為各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爰修正發行人申報募集有價證券應檢具之期中財務報告規定為「申報日期已逾應公告申報各季財務報告期限者,應加列最近一季財務報告」。 二、配合採用IFRSs之修正情形:基於IFRSs係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爰增訂募發準則及海外募發準則關於財務報告之定義,係指發行人之合併財務報告。故除依募發準則申報之減資及無償配股案件係以個體財務報告為依據外,其餘案件於檢視發行人申報案件之財務條件時,即以採合併財務報告為判斷依據。另參酌IFRSs之用語,修正部分文字及適用時點,以茲一致。 三、其他修正情形: (一)考量取具信用評等報告之申報案件仍應經主管機關依相關程序與規範審閱相關書件,爰刪除申報生效期間得縮短為7個營業日之規定。 (二)配合募發準則於101年2月20日修正增列本會得退回申報案件之事由(如未設置薪酬委員會、未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會表決權行使管道等事由),海外募發準則併同修正。 (三)考量國內公司實際需求並參酌國外實務運作,並採行對單一員工所給予員工認股權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所有獎勵措施總量控管方式,爰刪除有關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予單一員工之數量,不得超過申報發行總數百分之十限制之規定,並修正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限制之規定,由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修正為累計給予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以就給予單一員工數量予以總額控管。 (四)為強化證券承銷商之管理,於申報書附件增訂證券承銷商應出具「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聲明書。 前揭兩項準則修正草案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2774-72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注意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資型保險商品係由要保人自負盈虧,實務上曾發生招攬人員誤導消費者此為穩賺不賠之商品,嗣後連結投資標的卻發生虧損而引起爭議,故消費者購買前應審慎瞭解商品內容及評估風險,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表示,投資型保單本質為長期性保險契約,連結之標的包括共同基金、金融債券、公司債及結構型商品等,但主要由消費者承擔投資風險,消費者購買前應審慎評估保險需求選擇適合之保單,尤其在決定連結複雜之投資標的前,需確認自己具備投資專業或風險承擔能力,勿受到高報酬率誘惑而連結不適合投資標的。 另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費用包含前置費用(如:保費費用)、保單相關費用(如: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投資相關費用(如: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贖回及轉換費用)與後置費用(如:解約、部分提領費用)等項目,消費者於投保前務必詳細瞭解其意涵及商品收費架構。至於各保單實際收取費用之高低,仍須由消費者自行或藉助保險招攬人員就個別商品特性作費用試算。 金管會並建議消費者在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前,可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瀏覽「投資型保險商品核保及銷售規範專區」,瞭解各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商品費用收取標準、適用條件及核保、保全作業規定,並確認是否符合自身投保需求,以避免購買不適合之保單。 此外,消費者在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後,如發現保險商品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依照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正式保單之日起10日內向承保之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即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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