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1日 星期六

upn-taipei news-financiala-2012-1-21-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

農曆春節期間出入公共場所及外宿旅館飯店應注意是否有適當之保險保障 一年一度的春節假期即將來臨,許多民眾都會利用年假期間開車返鄉團聚,或開車到各地旅遊,這期間旅遊人潮、車潮擁現,出入公共場所及外宿旅館飯店的旅客較平常增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關心大家,提醒國人除了旅遊行程的規劃、旅遊資訊的蒐集、各項旅遊用品的準備外,建議民眾應注意自身旅遊安全,同時也應注意所到之公共場所及旅館飯店是否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讓在旅遊期間能享有較完善的保障。 一般而言,政府立案核可之公共場所例如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民宿業者、歌廳、電影院、百貨公司、大型餐廳或保齡球館等供不特定對象使用且出入人口眾多之場所,或其他經政府指定之特定場所,均需依政府規定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障經營者因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得以補償,間接保障每一受害者權利。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是針對公共場所管理者的責任風險而設計,用以保障經營者因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商品。除不保事項外,其承保範圍為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被保險人或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該保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金管會呼籲民眾應有風險管理意識,除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外,並應注意是否有適當的保險保障,以維自身權益並確保經濟生活之安定。 ------------------------------------------------------------------ 台灣本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台灣本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0年度專案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業務人員辦理汽車保險招攬業務及代收繳保費業務,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1年1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灣本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行為時保險法第177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台灣本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有未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即從事汽車保險招攬業務者及以非要保人名義開立之票據繳交保費,有未請要保人出具聲明書之情事,分別核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17款及第31條第2項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代理人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招攬業務及代收繳保費業務,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2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30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光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3428)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45,018,88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50,188,80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櫃股票乙案。 貳、處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1月20日 二、受裁罰對象: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劉正元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3項及第33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一)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苯公司)之子公司易集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2月至99年8月間,投資大陸地區華騰會展(上海)有限公司及豐饌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台苯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代子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二)台苯公司之子公司榮福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3月7日經董事會決議購買新北市金山區土地,其中有部分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台苯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代子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三)台苯公司未督促子公司Grand Capital Co, Ltd.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前開準則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規 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分別各處罰鍰24萬元,合計處罰鍰新臺幣72萬元。 參、處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1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鈦昇科技)負責人王明慶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鈦昇科技截至99年底資金貸與子公司ENR APPLIED MATERIAL CO.及EXTENSION MATERIAL CO.總餘額為美金 2,295千元,係屬短期融通性質,經查資金貸與期限超過1年,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2項,短期資金融通不得超過1年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處磐石百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一、裁罰時間:101年1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磐石百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磐石百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屬54名業務人員除登錄為該公司業務人員,亦同時登錄為保險事業之業務人員,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應為專任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及第111條第7款規定,處磐石百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60萬元。 ---------------------------------------------------------------------- 台壽保產物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日對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0年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1年1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有漏未依本會99年4月14日金管保理字第09902547491號令訂定發布之「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將上開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5點、第6點、第8點、第9點及第11點有關送金單或收據之使用或控管等內容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處理程序中規範,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 臺灣產物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日對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0年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15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1年1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及第168條第4項第8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辦理金融業保管箱責任保險,有約定附加條款未報送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暨有購買利害關係人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且未提報董事會重度特別決議通過者,違反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及第4條第1項規定,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150萬元整。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19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20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1536)申報100年度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3億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其撤回在案。 四、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3647) 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 股5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00,000,000元乙案,因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前經金管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1年1月19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1年1月19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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