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7日 星期六
upn-new taipei news-labor-2012-1-7-05-新北市身心障礙模範勞工選拔 即日起受理推薦
新北市身心障礙模範勞工選拔 即日起受理推薦
【新北市訊】為肯定身心障礙勞工們於職場上克盡職守、敬業樂群之優異表現,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特別舉辦「身心障礙模範勞工選拔」,希望藉由公開表揚,鼓舞這些在工作上發光發熱的身心障礙模範勞工,並讓社會大眾更加認識身心障礙朋友,給予他們機會並接納其成為工作上的好夥伴。選拔活動自即日起至101年2月23日止受理推薦,將選出10名於勞動節公開表揚。
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身心障礙朋友因先天生理或後天環境上的限制,導致身心障礙者失業率較一般人高。勞工局為協助身心障礙朋友順利就業,打造友善職場環境,持續推動身障者連續性及無接縫之就業服務,透過職業訓練補助、創業協助、職務再設計、社區性就業服務等多元化服務措施,目前新北市定額進用義務機構法定應進用5230人,實際已進用7456人,進用比率高達143%,居五都之冠,成果卓越。
身心障礙模範勞工的選拔參選資格為工作地點於新北市、有一定雇主且已加入勞工保險之身心障礙在職勞工,並就參選人之就業年資、就業穩定情形、工作態度與表現、優良模範事蹟等進行評定。本選拔結果將於101年五一勞動節公開表揚,並頒發獎座及獎金,相關規定及表單請自上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http://www.labor.ntpc.gov.tw/)下載,歡迎各界共襄盛舉、踴躍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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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新北市身心障礙模範勞工選拔活動計畫
一、目的:
為鼓勵及肯定本市身心障礙勞工堅守崗位、敬業樂群、盡忠職守、發揮專長,進而啟發其他身心障礙朋友,特辦理選拔活動。
二、參選條件及資格:
參選者應同時符合基本及限制條件之規定,並經所屬之公民營事業單位、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接受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委託及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之業務單位等推薦參加選拔(每單位以推薦1人為限)。
(一)基本條件:
1、工作地點於新北市、有一定雇主且已加入勞工保險之身心障礙在職勞工。
2、具有堅守崗位、工作態度認真、工作成績表現卓著、樂於助人、參與社會公益,或有足為大眾楷模之事蹟,皆可受推薦參選。
(二)限制條件:
1、凡最近3年(自98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止)內曾受刑罰判決確定者(包含緩刑、罰金、拘役),另犯有嚴重不良犯罪紀錄者(殺人、重傷害或有素行累犯紀錄者),或決選前因案起訴者,均不得參加選拔。
2、凡曾被選拔為新北市優秀身心障礙勞工等相關獎項者,3年內不得再參與選拔,如經發現,即予取消其模範勞工資格,並不予遞補。
三、應備文件: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推薦表。
(二)受推薦身心障礙勞工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及勞保年資證明影本。
(三)工作相關照片2張(4x6規格,請推薦單位另行黏貼於A4紙張上)。
(四)參選人同意書。
(五)模範事蹟相關佐證資料(如得獎之獎狀或傑出成就等相關資料影本)。
四、選拔方式:
(一)初審:由本府勞工局身障就業輔導科辦理書面資格審查。
(二)決選:
1、由本府勞工局邀請專家學者組成3-5人評審小組進行複審,依其參選人之就業年資、就業穩定情形、工作態度與表現、優良模範事蹟等評定。
2、評選指標:
(1)就業年資、就業穩定度(以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為參考),佔25%。
(2)工作態度與認同,佔25%。
(3)工作上於研發、創新、推展之貢獻度及對社會與家庭之參與及努力,佔25%。
(4)其他優良模範表現與事蹟,佔25%。
伍、選拔名額:10名
六、表揚方式:
(一)獲選者名單將於4月20日於本局網站上公告並個別以電話通知。
(二)獲選者每名頒發新臺幣5千元整及獎座1座,並於本市五一勞動節活動公開表揚。
七、受理報名之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1年2月23日下午5時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將應備文件依序備妥後,以郵寄方式於報名期限內寄送至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樓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身障就業輔導科 許小姐 洽詢電話:(02)2967-5408。
101年 度 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模 範 勞 工 推 薦 表
被推薦人姓名 性別 □男 □女 請貼二吋半身正面照片一張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聯絡電話 學歷
地址
服務單位名稱 職稱
服務年資 年 月(依勞保年資證明填列)
服務單位地址
具體事蹟
推薦單位意見
檢附文件 1.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及勞保年資證明(影本)2. 工作相關照片2張3. 參選人同意書4. 其他優良模範事蹟證明文件
(本表格如不敷使用,請另以A4直式橫書撰寫)
同 意 書
本人 參加101年度新北市身心障礙模範模範勞工選拔,依據「101年度新北市身心障礙模範勞工選拔計畫」第2點規定,同意接受新北市政府向警察機關查察本人之警察刑事紀錄(無犯罪紀錄證明)。
此 致
新北市政府
立同意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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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票權勞工 選舉投票日應給假給薪
【新北市訊】1月14日(星期六)為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投票日到底應否給假或給薪?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該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之應放假日,惟當日雇主是否應給勞工放假或給薪,尚須視勞工是否具有投票權及當日有無出勤義務來判斷。
勞工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如下:
一、投票當日「原排定出勤」且「具投票權」之勞工應放假1日,工 資照給;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不論係月薪或時薪制人員,均應加倍發給其當日工資,但不應妨礙其投票。
二、投票當日「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或加給工資。
三、投票當日「原排定出勤」而「無投票權者」,自應出勤提供勞務, 不另給假或加給工資。
勞工局強調,考量勞工返鄉投票的路程及輪班狀況不一,所謂放假「1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勞工局並提醒,雇主如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勞工局將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之罰鍰。如果勞工朋友還是有疑問,也可逕電29603456分機6530至653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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