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6日 星期二

upn-taipei news-fainance-2011-12-6-13-個人對101年中華民國總統及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之租稅優惠規定

個人對101年中華民國總統及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之租稅優惠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1年中華民國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即將到來,民眾若想對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參選人表態支持,而透過捐贈競選經費予參選人或政黨、政治團體時,在稅法上可享受列舉扣除之租稅優惠規定及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依政治獻金法第12條規定,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二、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三、申報列舉扣除時,應檢附擬參選人開立依監察院頒訂之格式,載明捐贈人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與捐贈金額及擬參選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專戶許可文號與擬參選公職名稱,並經擬參選人簽章之捐贈收據。
四、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五、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規定,擬參選人不得收受未具有選舉權之人之政治獻金,所以未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但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之情事者、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等個人的捐贈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政治獻金捐贈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A君於100年10月1日捐贈競選經費予總統候選人甲共計8萬元,另A君之配偶B君於100年11月15日捐贈競選經費予政黨乙共計15萬元,100年度A、B君二人無列報扶養親屬且全戶綜合所得總額為130萬元,則依上開規定,該申報戶在列舉捐贈競選經費金額上可享受之租稅優惠及限額計算如下:A君對甲參選人本年度捐贈競選經費總額為8萬元,未超過10萬元之限額,惟該申報戶100年度捐贈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共計23萬元,雖未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0%(130萬元×20%=26萬元),惟其金額已超過20萬元,故100年度可申報扣除之捐贈金額為20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時,應詳細瞭解政治獻金法關於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並妥善保存收據,以維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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