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9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12-29-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

金管會 101年起實施之重大措施彙整表 項次 實施日期 重大措施 具 體 內 容 1 101.1.1 擴大住宅地震保險基本保障 自101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行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費新臺幣1,350元情形下,擴大住宅地震保險基本保障,將保險金額上限自新臺幣120萬元提高為新臺幣150萬元,臨時住宿費用自新臺幣18萬元提高為新臺幣20萬元。 2 101.1.2 成立專責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之平台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已賦予創設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之法據,本會依此成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並自101年1月2日正式運作,該機構將提供訴訟外處理金融消費爭議的途徑,以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 3 101.1.1 放寬外國企業來臺掛牌股票每股面額限制 現行外國企業來臺申請第一上市(櫃)及登錄興櫃每股面額應為新臺幣十元,為與國際市場接軌,自101年1月1日起申請上市(櫃)及登錄興櫃之外國企業得採無面額或以面額不限十元之方式發行股票,使外國企業可選擇逕以其營運主體作為來臺掛牌主體,有助於提升資訊透明度。 4 101.1.1 上市櫃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提早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申報 為增進財務資訊公告及申報之即時性,避免財務資訊之空窗期過長,修正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修正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明訂自101年1月1日起,上市(櫃)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5 100.1.1 為推動我國企業採用IFRSs,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財務報告應事先揭露採用IFRSs相關事項 為推動我國企業採用IFRSs,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應於100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採用IFRSs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情形、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所使用之會計政策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等事項;另於101年季報、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告中除前述事項外,並揭露依IFRS 1所選擇之會計政策。 6 101.1.1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每日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司家數不超過120家 101年1月1日起年度財務報告提早至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申報,自民國101年起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每日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司家數不超過120家。 7 101.1.1 金管會得依職權要求未依規定改選董監之上市櫃公司限期改選 自101年1月1日起,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會應於會計無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不得延期,且於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依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者,金管會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 8 101.2.20 推動證券市場尾盤資訊揭露 為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及與國際交易制度接軌,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規劃揭露尾盤資訊,於收盤前5分鐘揭露最佳1檔買賣參考價(每20秒更新乙次),並於收盤前最後1分鐘實施「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作為配套措施,上述措施將於101年2月20日正式實施。 9 101.3.1 調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殘保險金額 調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保險金額,由現行每位受害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並預定於101年3月1日開始施行;第一級殘廢給付與死亡給付金額相同,其餘殘等保險金額則比例調高。 10 101.5.11 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相關規範 自101年5月11日起,信用卡發卡機構就提供分期付款服務所收取之手續費應一次收取並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手續費」及「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利息」應全額納入每期帳單最低應繳款項;對於提前清償分期款項之持卡人不得收取剩餘期數之利息。 --------------------------------------------------------------- 核准金鼎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廢止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許可 金鼎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集團整併考量,申請廢止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許可,業經金管會委員會通過。 --------------------------------------------------- 金管會同意彰化商業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花橋支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29)日委員會決議,關於彰化商業銀行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花橋支行乙案,經審查尚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爰予同意。 有關兩岸金融市場雙向往來之金融法規及管理措施,已訂有完備的事前審查、風險管理及事後追蹤等規範,金管會將於確保國內金融穩定的前提下,協助國內金融業者有序進入大陸市場,以發揮金融與產業相輔相成的綜合經濟效益,進而提升我國金融服務業及產業的整體競爭力,促進國內經濟發展。 ------------------------------------------------ 本國銀行100年11月底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情形 金管會表示,截至100年11月底止,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達新臺幣4兆689億元,較去(99)年底增加新臺幣3,924億元,已達100年度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增加新臺幣2,000億元預期目標之196.18%。 100年11月底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占全體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46.26%、占民營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50.73%,均較去年底之比率45.39%、50.01%為高;且100年11月底中小企業放款之平均逾期放款比率為0.63%,較去年底之0.96%減少0.33個百分點,持續維持下降趨勢。 金管會並表示,將持續鼓勵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下加強對中小企業放款,以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產險業銷售之健康保險應注意事項 近年來國人健康意識增強,投保健康保險之意願亦大為提高,以往健康保險僅有壽險公司可以承保,產險業自97年起在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下亦經營健康保險業務,增加了消費者投保健康保險之選擇空間。目前已有15家產險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得經營健康保險業務,金管會提醒消費者下列購買產險業銷售之健康保險商品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承保期間:產險公司銷售之健康保險商品均為期一年。 二、無保證續保:產險公司銷售之健康保險商品屬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商品。 三、等待期間:應注意保險契約是否有「等待期間」約定,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通常為30天)發生疾病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四、相關名詞:應詳讀保單的承保範圍及相關名詞定義,例如「疾病」、「手術」、「住院」及「醫院」等定義,以免將來產生認知差異而衍生理賠爭議。 五、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對於要保書的詢問事項未據實告知,保險公司可依法解除契約,為維護自身權益,保戶應確實填答要保書所詢問事項,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六、為避免日後理賠發生爭議,應詳閱保險契約所記載之除外責任內容,該等約定為保險公司不具給付保險金之項目。 七、投保時應請業務員出示登錄證,確定業務員具有人身保險招攬資格,並請業務員詳細明說明保險契約內容,並可主動要求提供保單條款仔細閱讀,若有疑問,務必要請業務員解釋清楚。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投保前可向保險公司索取保單條款樣張,充分了解欲投保之保險商品內容後,慎選最適合自己的保險商品。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2月2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2月2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2月2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2月2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因華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回申報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3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50,000,000元,暨特別股2,6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6,000,000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其撤回在案。 四、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3519)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00,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100年12月27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 綠能科技(股)公司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3519)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00,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100年12月27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 有關報載「期貨交易所得稅 考慮開徵」乙案 財政部2011年11月函請金管會就我國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改課徵所得稅之可行性提供評估意見,金管會已於2011年12月27日回覆財政部,認為不宜將我國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改為課徵所得稅,仍建請財政部參酌期貨公會建議,調降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稅率,以降低期貨交易人之成本、提升國際競爭力及健全我國期貨市場之發展。 -------------------------------------------- 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內部控制及公司治理,金管會擬修正「公開發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相關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對關係人交易之管理:為強化關係人交易之規範,爰將現行第二章第三節「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修正為「關係人交易」,將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資產納入規範,除現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外,新增向關係人處分不動產不論金額大小,及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除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重大性標準者,亦需將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及監察人承認;且除現行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應取得外部專家意見外,增訂關係人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者亦應取得外部專家意見之標準;另並配合修正關係人交易公告申報標準。(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三十條) 二、明確規範行為義務應作為時點: (一)為使公開發行公司確實於辦理重大資產交易前取得專家意見,以作為評估決策之合理依據,爰明文規範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前開資料。(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二)為使公開發行公司與關係人交易前應確實將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爰明文規定關係人交易應將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相關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增訂取得專家意見之除外規定:考量交易金額與估價報告相比結果,若係對公司有利,應免再洽會計師表示意見之必要,爰增定除外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鑒於赴大陸地區投資與一般對外投資性質相同,爰修正大陸地區投資公告按一般交易之公告申報標準辦理。(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 五、為強化公告資訊之正確性,爰規定公告內容嗣後如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修正條文三十一條) 六、配合外國公司股票得以無面額或面額非新臺幣十元發行,爰增訂有關原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重大性認定標準,應以股東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二) 前揭準則修正草案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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