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2日 星期一

upntoday-10/12-06-taipei financial news-存款全額保障措施之實施期間延長一年至99年12月31日止

存款全額保障措施之實施期間延長一年至99年12月31日止
存款全額保障措施之實施期間延長一年至99年12月31日止

為確保金融市場穩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於98年10月8日會銜發布,「採行存款全額保障之相關配套措施」之實施期間延長一年至99年12月31日止。

金管會表示,自97年10月實施存款全額保障措施迄今,銀行流動性風險已大幅降低,支付系統亦正常運作,顯見該措施已發揮穩定金融之功效。同時,該會亦已強化相關業務之金融監理,並就體質弱或有道德風險之虞之銀行,積極採行相關限制措施。惟基於全球及國內經濟金融情勢尚未完全回穩,以及與鄰近國家新加坡、香港等全額保障期限至2010年底同步屆期,可避免資金競爭情事等考量,該會經洽商財政部、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後,獲致「存款全額保障措施依目前保障範圍延長一年」之共識,並於近日報奉行政院原則同意在案。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採行存款全額保障之相關配套措施」延長實施期間內,全額保障範圍仍維持不變,且同業拆款仍依目前收費方式計收特別保險費。另外,為確保金融機構健全經營,該會除持續強化金融監理外,並將加強金融機構負債結構管理,以及加強執行立即糾正措施,俾使問題金融機構及早退出市場,降低處理成本。金管會呼籲所有金融業界,持續強化本身體質,以提升風險承擔能力並發揮金融業支持經濟產業發展之功能。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