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委員會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案,近期將續依法制作業程序規定辦理發布程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自民國87年實施迄今,已逾十週年,根據統計資料顯示,截至98年9月底的有效汽機車投保總數,已經超過1,730萬件,截至98年4月底對受害人理賠人次累計已超過167萬人次,累計理賠金額超過新臺幣1,309億元,對社會大眾行的安全提供完善的保障。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應正確記載承保資料及辦理理賠;承保資料應記載內容、理賠程序與第十五條通知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依據前揭授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訂定施行,迄今已修正二次。
本辦法現行條文共二十六條,本次修正二條,修正重點如下(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一、消費者雖於保險人為第一次續保通知而未投保後,惟保險人再依第二次與第三次通知後投保者,消費者誤以為可與前一年度之保險期間銜接,而發生追溯投保情形,一旦保險事故發生易生紛爭,爰將「續保通知」修正為「重新投保之通知」,俾以區別續保與重新投保之不同,並增訂保險人為該重新投保之通知時,應載明契約係自重新投保日開始生效,俾要保人得明確知悉,以避免爭議。(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對於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相關保險人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對於乘客或車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應負連帶責任,為符法律正確用語,並檢視各項規定,爰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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