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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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為金管會)日前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幸福人壽)作出處分。幸福人壽屢次逾期提報董事會議程,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函請該公司懲處相關失職主管。

一、裁罰時間:98年10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1第2項、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幸福人壽屢有未依金管會函示,於董事會議前3天,將董事會議程送達金管會保險局,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1第2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1項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請該公司懲處相關失職主管。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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