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致行員舞弊,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經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並命令解除舞弊行員職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致行員舞弊,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經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並命令解除舞弊行員職務
一、 裁罰時間:98年10月22日(本會第274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合作金庫銀行北台南分行初級辦事員巫政洋自97年12月16日起至98年3月4日調離該分行止,以盜刻客戶印鑑併同變造之存摺挪用款項,或將客戶欲轉入支票存款帳戶之款項,改存入特定帳戶或以領現方式挪用。合計挪用8個客戶帳戶,累計挪用金額新台幣10,965,081元。本案該行主管襄理及承辦未確實執行覆核及核對工作、作業流程缺乏內控牽制機制,核有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 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巫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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