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貨品貿易協議第12次協商在臺灣舉行
種類:即時新聞 發布單位:國際貿易局 發布日期:2015-11-23 下午 07:00
兩岸於本(104)年11月21至23日在臺灣舉行ECFA貨品貿易協議第12次協商,我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楊局長珍妮及工業局吳局長明機主談,陸方由商務部臺港澳司孫司長彤主談,討論市場開放降稅安排及協議條文待解決之議題。
前(第11)次協商時,雙方因產業均盼貨貿協議能儘速完成,願加速推動,盼本年底前有重大進展。本次協商,雙方團隊展現決心與誠意,透過各章節分組協商,達成多項成果,但部分議題仍有歧見,雙方將繼續努力。主要成果如下:
一、海關程序
雙方同意未來加速兩岸貨品通關程序,原則上雙方報關在儘可能範圍內,能在48小時內放行,但若需經由主管機關檢驗或審核,或海關認為須加強查驗者,則不適用48小時內放行的規定;雙方亦同意合作建立與ECFA貨品貿易有關的海關電子訊息交換系統。雙方海關應評估貨品風險程度,加強對高風險貨物之查核,且應對經認證之優質企業實施簡化通關程序。雙方海關可就廠商出口產品之稅則分類及關稅估價辦理預先審核,減少通關時間及不確定性。
二、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roduct Specific Rule)
為避免第三方搭便車,本協議設有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經雙方專業團隊的努力,僅餘近兩百項產品之規定,需進一步協商。
三、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
為回應業者反映銷往中國大陸產品通關時間過長及各口岸作業方式不透明等問題,我方積極爭取有利之檢疫規定,包括訊息提供、技術諮商及緊急事件處理之具體時限。雙方同意未來若經進口檢查有不符合規定時,應立即將原因通知進口人,並於業務量集中的港埠逐步設置諮詢窗口,提供業者諮詢服務,且公開該等港埠各項程序,以解決業者於出口時遭遇之檢疫通關障礙。雙方另同意在重要動植物疫病與有害生物的監測和防治、農藥和動物用藥殘留與食品添加物限量標準和檢測技術,以及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等方面加強技術合作。
四、技術性貿易障礙
在技術性貿易障礙部分,貨品如有不符合相關檢驗規定而遭陸方退運或作其他處置時,亦應立即將原因通知業者。雙方亦同意於業務量集中的港埠逐步設置諮詢窗口提供諮詢服務,且公開該等港埠各項程序。雙方可在既有合作協議平臺或依據貨貿協議未來成立之工作機制加強技術合作,如風險管理經驗分享、計量及檢驗檢測技術交流等。而對於社會大眾關切的產品安全部分,雙方也同意交換產品安全資訊,並加強對產品源頭管理及建立協處機制,加強對消費者安全之保護。
五、貿易救濟
雙方均希望在市場開放同時,能為業者爭取安全閥,降低業界對市場開放的疑慮。本次協商,雙方就WTO協定之反傾銷措施、補貼與平衡措施、全球防衛措施,及雙方防衛措施相關內容持續協商,並就全球防衛措施、雙方防衛措施的調查期限、定義及貿易救濟工作機制等條文達成一致。雙方並同意在發動雙方防衛措施調查前、決定實施或延長雙方防衛措施、採取臨時雙方防衛措施等情況,要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以利廠商預為因應。
六、透明化規範
我方為保障進出口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於本次協商中爭取增訂合理通知當事人並給予陳述機會之行政程序規定,及提供當事人就行政決定提出行政救濟的權利的規定。
七、市場開放
本次協商,雙方就市場開放原則進一步交換意見,包括:雙方出價及要價平衡;市場開放應以雙方產業合作、互補及互惠為目標;雙方理解市場開放對兩岸經貿自由化之重要性,在積極營造合理的產業發展環境下,給予雙方保留空間;及考量妥適之市場開放條件下,對於我方持續主張的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爭取更多優惠關稅待遇。此外,我方持續就面板、汽車、石化、工具機等我方具出口利益產品爭取開放。
在農產品市場開放方面,陸方重申對於我管制大陸部分農產品進口極為關切,我方則繼續積極爭取具銷陸潛力農產品之關稅優惠,期盼陸方能考量我農民利益,給予臺灣農產品銷陸更多的關稅優惠。本次會議期間,我方明確表示由於兩岸農業量體與生產成本差異極大,針對與農民生計及糧食安全息息相關的農產品,我方實有必要繼續維持管制。
由於國際間區域經濟整合趨勢並未減緩,兩岸貨貿協議對我經濟有其重要性,除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外,亦有利於根留臺灣廠商之持續發展,且國內業界普遍呼籲政府積極進行貨貿協商,以免在中國大陸市場落後其他貿易對手國,尤其中國大陸於昨(11月22日)天宣佈將於明(105)年底完成RCEP協商,此對我業者未來拓銷中國大陸市場勢必增添挑戰。經濟部日前已在98年7月公開之ECFA影響評估基礎上,提供總體及產業說明資料,另將依協商進展,在不影響協商下,儘可能公開更多資訊。雖然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經濟部及相關部會將持續依據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行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之規定,進行國內溝通及協商工作,爭取社會共識。
貿易局發言人:徐副局長大衛
聯絡電話:02-2397-7103、0978623862f
前(第11)次協商時,雙方因產業均盼貨貿協議能儘速完成,願加速推動,盼本年底前有重大進展。本次協商,雙方團隊展現決心與誠意,透過各章節分組協商,達成多項成果,但部分議題仍有歧見,雙方將繼續努力。主要成果如下:
一、海關程序
雙方同意未來加速兩岸貨品通關程序,原則上雙方報關在儘可能範圍內,能在48小時內放行,但若需經由主管機關檢驗或審核,或海關認為須加強查驗者,則不適用48小時內放行的規定;雙方亦同意合作建立與ECFA貨品貿易有關的海關電子訊息交換系統。雙方海關應評估貨品風險程度,加強對高風險貨物之查核,且應對經認證之優質企業實施簡化通關程序。雙方海關可就廠商出口產品之稅則分類及關稅估價辦理預先審核,減少通關時間及不確定性。
二、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roduct Specific Rule)
為避免第三方搭便車,本協議設有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經雙方專業團隊的努力,僅餘近兩百項產品之規定,需進一步協商。
三、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
為回應業者反映銷往中國大陸產品通關時間過長及各口岸作業方式不透明等問題,我方積極爭取有利之檢疫規定,包括訊息提供、技術諮商及緊急事件處理之具體時限。雙方同意未來若經進口檢查有不符合規定時,應立即將原因通知進口人,並於業務量集中的港埠逐步設置諮詢窗口,提供業者諮詢服務,且公開該等港埠各項程序,以解決業者於出口時遭遇之檢疫通關障礙。雙方另同意在重要動植物疫病與有害生物的監測和防治、農藥和動物用藥殘留與食品添加物限量標準和檢測技術,以及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等方面加強技術合作。
四、技術性貿易障礙
在技術性貿易障礙部分,貨品如有不符合相關檢驗規定而遭陸方退運或作其他處置時,亦應立即將原因通知業者。雙方亦同意於業務量集中的港埠逐步設置諮詢窗口提供諮詢服務,且公開該等港埠各項程序。雙方可在既有合作協議平臺或依據貨貿協議未來成立之工作機制加強技術合作,如風險管理經驗分享、計量及檢驗檢測技術交流等。而對於社會大眾關切的產品安全部分,雙方也同意交換產品安全資訊,並加強對產品源頭管理及建立協處機制,加強對消費者安全之保護。
五、貿易救濟
雙方均希望在市場開放同時,能為業者爭取安全閥,降低業界對市場開放的疑慮。本次協商,雙方就WTO協定之反傾銷措施、補貼與平衡措施、全球防衛措施,及雙方防衛措施相關內容持續協商,並就全球防衛措施、雙方防衛措施的調查期限、定義及貿易救濟工作機制等條文達成一致。雙方並同意在發動雙方防衛措施調查前、決定實施或延長雙方防衛措施、採取臨時雙方防衛措施等情況,要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以利廠商預為因應。
六、透明化規範
我方為保障進出口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於本次協商中爭取增訂合理通知當事人並給予陳述機會之行政程序規定,及提供當事人就行政決定提出行政救濟的權利的規定。
七、市場開放
本次協商,雙方就市場開放原則進一步交換意見,包括:雙方出價及要價平衡;市場開放應以雙方產業合作、互補及互惠為目標;雙方理解市場開放對兩岸經貿自由化之重要性,在積極營造合理的產業發展環境下,給予雙方保留空間;及考量妥適之市場開放條件下,對於我方持續主張的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爭取更多優惠關稅待遇。此外,我方持續就面板、汽車、石化、工具機等我方具出口利益產品爭取開放。
在農產品市場開放方面,陸方重申對於我管制大陸部分農產品進口極為關切,我方則繼續積極爭取具銷陸潛力農產品之關稅優惠,期盼陸方能考量我農民利益,給予臺灣農產品銷陸更多的關稅優惠。本次會議期間,我方明確表示由於兩岸農業量體與生產成本差異極大,針對與農民生計及糧食安全息息相關的農產品,我方實有必要繼續維持管制。
由於國際間區域經濟整合趨勢並未減緩,兩岸貨貿協議對我經濟有其重要性,除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外,亦有利於根留臺灣廠商之持續發展,且國內業界普遍呼籲政府積極進行貨貿協商,以免在中國大陸市場落後其他貿易對手國,尤其中國大陸於昨(11月22日)天宣佈將於明(105)年底完成RCEP協商,此對我業者未來拓銷中國大陸市場勢必增添挑戰。經濟部日前已在98年7月公開之ECFA影響評估基礎上,提供總體及產業說明資料,另將依協商進展,在不影響協商下,儘可能公開更多資訊。雖然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經濟部及相關部會將持續依據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行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之規定,進行國內溝通及協商工作,爭取社會共識。
貿易局發言人:徐副局長大衛
聯絡電話:02-2397-7103、097862386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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