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5日 星期三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8-15-10-金管會每日新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1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1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創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4160,興櫃公司)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769,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7,690,000元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1年8月13日自行完成補正,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修正「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八條
參、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一至附表三十四、附表三十八至附表四十、附表四十四至附表四十七
肆、發布有關證金事業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規定之令
伍、有關期貨商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規定之令
陸、處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8月14日
二、受裁罰對象: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辜○○。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 178條第1項第7款、第 179條、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及第33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美國中信銀行於98年至99年間處分不良資產及承受擔保品交易,金額皆已逾新臺幣3億元以上,惟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代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核已違反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及第3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柒、預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一至十七、二十二至三十五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一至十三、十七、十九至二十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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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報載人民幣債券發行成本偏高之澄清說明
金管會就今(8/15)日報載「發人民幣債券成本偏高,且因國內企業經由OBU發行海外人民幣債券須向外國投資者就源扣繳15%利息所得稅、OBU持有承銷執照者少及申請程序較複雜,影響企業到OBU發債意願」,提出澄清說明如下:
一、 OBU從事境外有價證券之承銷業務,並未涉及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投資服務,依規定無須取得承銷商執照,尚無所稱OBU持有承銷執照者少之情事。
二、 國內企業不論至OBU或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係適用相同申報書件及程序。如全數透過OBU發行完成,發行公司無須向海外主管機關申請,且無須洽當地承銷商、律師等辦理承銷配售等事宜,尚無所稱OBU發債較複雜之情事。
三、 另我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其利息所得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爰不論係經由OBU或於其他國家發行,均應依稅法相關規定向外國投資者扣繳利息所得稅,不因發行地而有差異。
四、 據瞭解目前已有承銷商及發行公司刻正規劃發行海外人民幣債券事宜,本會亦將積極協助推動,俾利增加國內企業籌資彈性及提升OBU人民幣資金運用效益。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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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應透過合法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以維權益
近來發現有非法地下期貨業者假借合法期貨商名義,向投資人招攬期貨業務、或以低手續費、免保證金為號召,引誘交易人至地下期貨公司進行交易,致影響交易人自身權益。金管會呼籲大家從事期貨交易時,一定要透過合法期貨商進行交易,自身權益才能獲得保障。
為防範期貨交易人受到非法期貨業者之欺騙,金管會證期局已於該局網站開闢「防範地下期貨宣導專區」(投資人園地/防範地下期貨宣導專區/常見地下期貨手法),對於常見之地下期貨態樣、招攬手法及如何防範等,提供相關資訊予民眾查詢。至於應如何確認招攬期貨業務之業者是否為合法期貨業者,首先,民眾可先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網址:http://www.taifex.com.tw/chinese/index.asp;路徑:交易制度/期貨商名單)或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網址:http://www.futures.org.tw/;路徑:相關連結/會員公司/合法期貨業者名單)查詢合法期貨業者之基本資料及電話,再以電話向合法期貨業者查證,或以電話向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專線:0800457588或02-87737303#832)查詢招攬業者及人員是否為合法期貨商及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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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1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14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友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321)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18,301,663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83,016,630元乙案,因該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於101年8月10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本會指定之機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6107)申請撤回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2,75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2,750,000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五、通泰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487)申報減少資本22,134,515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21,345,150元乙案,核因申報書件不完備,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六、和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505)申報募集與發行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5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50,000,000元乙案,核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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