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9日 星期一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1-9-2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8,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8,000,000股乙案,該公司於101年1月6日補正相關書件,並將副本抄送本會指定之機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即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證券代號1589)申請其普通股8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800,000,000元,俟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完畢後,得列為上市股票乙案。
五、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3647)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00,000,000元乙案,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處佐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1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佐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佐臻公司)負責人梁文隆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佐臻公司公告申報之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佐臻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更正勘誤「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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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0年度專案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應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
一、裁罰時間:101年1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第149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業務員未辦妥完成登錄並取得登錄證即從事招攬業務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及第17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另該公司有未於投資型保單之對帳單揭露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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