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新聞稿
一、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及大陸地區投資人(陸資)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100年11月1日至100年11月30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完成登記125件;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完成登記3件;大陸地區投資人完成登記0件。
二、華僑及外國自然人(FIDI)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100年11月1日至100年11月30日止,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完成登記40件;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完成登記45件。
三、全體外資(FINI加FIDI及海外基金)及陸資投資上市(櫃)股票買賣超情況:
(一)100年開盤至100年11月30日止,全體外資及陸資買進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54,040.92億元,賣出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57,231.2億元,全體外資及陸資累計賣超上市股票約新臺幣3,190.28億元。
(二)100年開盤至100年11月30日止,全體外資及陸資買進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2,197.38億元,賣出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2,108.08億元,全體外資及陸資累計買超上櫃股票約新臺幣89.30億元。
四、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資金匯出入情況:
截至100年11月30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陸資暨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共累計匯入淨額約1,557.96億美元(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加陸資累積淨匯入:1,554.86億美元;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累積淨匯入:3.10億美元),較100年10月底累計匯入淨額1,577.38億美元,減少約19.42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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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2月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2月2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公告終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股票期貨契約及股票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參、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2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和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康和期貨100年8月5日、8月8日及8月9日有未依該公司所簽受託契約及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辦理客戶代為沖銷作業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康和期貨新臺幣12萬元罰鍰。
肆、各上市公司100年10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伍、各上櫃公司100年10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陸、各興櫃公司100年10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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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修正草案,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100年12月1日通過「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金管會為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制度及健全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運作,爰研擬「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擬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一)考量民眾實際需求,並擴大本保險基本保障,將本保險之保險金額由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調高為150萬元,臨時住宿費用由18萬元調高為20萬元。
(二)依實務需要,調整本保險危險分散機制限額,其中第一層共保組織承擔限額,由28億元修正為30億元,第二層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及分散限額由672億元修正為670億元。
(三)為健全地震保險基金特別準備金之計提,修正該基金累積處理之規定。
(四)為強化本保險共保組織之運作,以維護共保組織會員之權益,修正共保組織會員分配成分之計算基準,以及停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時,未了責任之處理方式。
二、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一)為增進地震保險基金運用分散性及收益性,增列購買債券型基金為地震保險基金之資金運用項目。
(二)為資明確,修正地震保險基金提存或處理本保險各種準備金之規定。
檢附「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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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可適時考慮購買定期壽險商品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人壽保險商品為人身風險管理之適當工具,建議民眾可適時檢視自身保險保障缺口,考慮購買保費相對較為便宜之定期壽險,一方面可撙節消費支出,一方面可滿足民眾較高保險保障之需求。
金管會指出,迄100年9月國人以身份證歸戶後個人壽險平均投保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35.48萬元,較截至99年平均投保金額131.54萬元,成長約3.94萬元,惟以新契約保費收入而言,100年1月至9月具單純死亡保障之傳統型定期壽險僅占各類型個人壽險之1.58%,在件數部分占率僅達4.31%,顯示國人對重視保障之投保觀念尚可再加強。鑒於定期壽險具商品結構簡單及保費相對便宜之優點,較適合經濟不寬裕卻有較高保障需求或所得有限之社會新鮮人購買,俟經濟較寬裕時可再適時依個人規劃增購終身保險、年金保險、儲蓄性保險或投資型保險,以獲完整保障。
目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已有建置保障需求分析及退休需求分析試算軟體供民眾評估自身保障額度是否足夠,另消費者亦可於各壽險公司及壽險公會網頁所建置之保障型保險商品專區查詢各公司提供保障型保險商品類型、購買通路等資訊。如需進一步瞭解特定商品之保單條款內容及簡易費率資料,可再於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頁之保險資料庫項下查詢,藉由比較瞭解各公司提供保險商品情形及商品內容概況等,以完整規劃所需之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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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委員會議通過國際康健人壽申請設立許可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本(1)日委員會議通過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際康健人壽)籌備處申請以分割設立方式將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該分公司)改制為國際康健人壽之設立許可案,分割基準日預定為100年12月31日,經審核該申請案尚符合保險法相關規定,爰於本日委員會議通過准予設立。
國際康健人壽隸屬信諾(CIGNA)集團,該集團前向金管會表示基於臺灣市場對該集團具吸引力,爰繼續對臺灣增加投資,信諾集團經營保險已超過200年歷史,該分公司亦已於臺灣經營壽險業務20餘年,本設立案係將分公司改制為該集團子公司,除該分公司所有員工將被全數留用,該分公司之全部保單,於分割基準日均移轉予國際康健人壽,由國際康健人壽概括承受,保單條款及內容完全不變,故保戶及員工權益應不致受到影響。
金管會指出,截至100年11月底止,壽險公司共計31家,在國際康健人壽正式營業後,該分公司將於同日消滅,故壽險公司家數仍為3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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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0年12月1日通過「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本次修正係配合保險業將自102年開始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及配合100年8月23日發布修正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爰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計9條及增訂1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為配合保險業102年起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修正各種特別準備金計提時需扣除所得稅之法規依據,由原定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改為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處理;另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規定,特別準備金不應提列於負債項下,明定保險業於101年12月31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各種特別準備金,除主管機關基於監理目的另行指定外,於102年1月1日,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科目。(修正條文第8條、第18條及第21條)
二、考量保險業提列於負債項下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於102年1月1日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規定轉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修正該等特別準備金於102年1月1日起之沖減或收回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9條、第10條、第19條及第20條)
三、為配合保險業自102年起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爰修正保險業應進行負債適足性測試之合約之法規依據,由原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40號規定改為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修正條文第24條之1)
四、配合100年8月23日發布修正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為避免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因採用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致對財務報表產生過大影響,並考量主管機關有強化保險業準備金之監理目的,爰訂定因主管機關指定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提列於保險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科目,其收回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增訂條文第24條之2)
五、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第26條)
檢附「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總說明、對照表及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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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投資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相關規定」草案近期將辦理發布作業
為擴大保險業之資金運用管道及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金管會已通過保險業投資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相關規定,近日內將循行政程序發布。
此次保險業投資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相關規定,明定保險業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投資依法核准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並訂定相關應符合之財務條件標準及限額規定,規範重點如下:
一、 依法經本會核准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
二、 保險業投資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二) 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但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 最近一年無經主管機關核處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重大處分情事。但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四) 保險業投資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一,對每一期貨信託基金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五及該保險業資金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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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元大證券公司申請合併寶來證券公司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0年12月1日核准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時更名為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元大金控公司為整合旗下證券商資源,擴大經濟規模以提升競爭力,爰經合併雙方董事會決議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並於原址籌設48家分公司經營證券及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合併後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紀業務據點增為189處,預計市占率約為15%,合併後可整合重疊之業務,有效發揮資源整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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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寶來曼氏期貨申請合併元大期貨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0年12月1日核准寶來曼氏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為寶來曼氏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為有效發揮資源整合效益、擴大營運規模,寶來曼氏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與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10月6日召開董事會及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合併。
合併後寶來曼氏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之期貨交易輔助人營業據點達255處,預計期貨市占率約為18%,可有效發揮資源整合及擴大營運規模,以提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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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0月份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情形
金管會表示,截至100年10月底止,本國銀行放款總餘額21兆3,059億元,較上月底減少344億元;逾期放款金額為984億元,較上月底的1,087億元,減少103億元,逾期放款比率則為0.46%,較上月底的0.51%,下降0.05個百分點。
在37家本國銀行中,逾期放款比率低於2%者有36家。另100年10月底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之覆蓋率為218.52%,較上月底的194.24%,增加24.28個百分點。
金管會表示將持續督促逾期放款偏高之銀行採取積極作為,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
附「本國銀行逾期放款占總放款比率」、「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及「本國銀行資產品質評估分析統計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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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月3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2月1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1586興櫃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19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1,900,000元乙案,有申報書件不完備之情事,該公司業於100年11月29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預告修正「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三十條草案
參、預告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二十條及「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草案
肆、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法令規定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1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有投資分析及投資決定欠缺合理依據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對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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