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轉運站及臺北轉運站地租重複優惠說明
臺北市審計處104年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半年結算查核報告指出市府轉運站及臺北轉運站減收土地租金涉及重複優惠一事,臺北市公共運輸處表示,土地租金減收獎勵係依「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規定辦理(93年1月12日制定公布,100年1月11日施行屆滿),於立法當時正值全球性經濟衰退,國際、國內景氣低迷,本市經濟亦深受影響。為激勵投資以驅動整體經濟的復甦與發展,亟需規劃一套完整獎勵民間投資機制,積極誘導民間投資,並加速推動本市資源開發及公共建設之興建,即制定提供如容積獎勵、租稅補貼、市有地之租金減免及權利金分年攤繳、融資利息補貼、勞工訓練補貼等之獎勵機制,以鼓勵企業前來本市投資,活絡本市經濟。
市府轉運站及臺北轉運站經營業者依上述規定於94年申請相關獎勵,並經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審議委員會分別於94年及96年審議同意,核予市府轉運站自取得使用執照起3年土地租金減半(最高1億5,787萬元為限)及臺北轉運站自取得使用執照起3年土地租金減半(最高1,500萬元為限)等獎勵措施。本案租金減免,係本市本於地方自治,就符合特定申請資格條件之民間機構,所給予獎勵之公法上給付行政行為,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之契約計價性質相較,二者立法目的不同、資格條件有異,本案屬額外獎勵投資性質,並非屬租金重複優惠。相關辦理依據及過程,本府相關單位均已向監察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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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禁行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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