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1日 星期六

upn-taipei news-social-2012-8-11-11-婚紗攝影」廣告,宣稱「預約就送平板電腦」、「訂婚紗 天天送平板電腦 100台平板電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8)日第1083次委員會議通過,曾煥彰君、台南寶美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許德慶 君即蘿曼菲麗緻婚紗攝影、法樂琦有限公司、楊元良 君即當代誠品造型攝影、珍愛時尚婚紗企業有限公司、賴松輝 君 即聖羅蘭婚紗攝影、凱驛紗婚紗有限公司、妤晨攝影有限公司(下稱曾君等)於臺南德安百貨婚紗展銷售「婚紗攝影」廣告,宣稱「預約就送平板電腦」、「訂婚紗 天天送平板電腦 100台平板電腦 現場送」,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曾君及前開8家婚紗業者各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案關婚紗展活動係曾君受前開8家婚紗業者委託,規劃主辦並負責相關廣告事宜,曾君於案關婚紗展之廣播及傳單廣告宣稱「德安開幕 首次婚紗大展……預約就送平板電腦……」及「訂婚紗 天天送平板電腦 100台平板電腦 現場送」等語,惟民眾預約49,800元之婚紗攝影並交付15,000元訂金後,卻獲告知渠所訂之套系與主辦單位所規定之套系不同,而拒絕贈送平板電腦,此與廣告所宣稱「預約就送平板電腦」不符。另曾君等亦未提出任何現場已贈送電腦之事證,僅於事後以電腦有嚴重瑕疵為由,而通知預約者取消電腦贈品,致案關活動竟未送出任何1台平板電腦,其實際提供贈品情形已與廣告表示不符。又依曾君提供百亨科技有限公司所出具「平板電腦進貨洽談確認證明」,載明曾君確有與該公司洽談案關活動結束後平板電腦之進貨事宜,顯見曾君於製作系爭廣告時,即已明知案關平板電腦並無現場贈送之可能,故系爭廣告核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前開8家婚紗業者雖稱系爭廣告全權委託曾君設計,並不知悉廣告內容,然系爭廣告既為渠等所委託處理,自應對其代為設計製作各類廣告及印刷品,負有管理及監督責任,對於受委託人之故意過失,自應由委託人負與自己故意過失之同一責任。至曾君則為經常性參與提供服務從事交易之人,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4款所規定之事業,且考量其對於案關活動之廣告內容具有相當程度之實質決定及支配權力,系爭廣告亦由曾君出資,且全程參與廣告活動實際實施過程,其性質及涉入掌控程度與純屬規劃之廣告代理商,尚屬有別,爰曾君與8家婚紗業者同為本案之廣告主體,各處以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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