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日 星期三
upn-taipei news-transportation-2012-2-1-17-有關民眾於101年1月31日反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內容填寫錯誤」1案
有關民眾於101年1月31日反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內容填寫錯誤」1案,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3條規定,對於舉發機關所移送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如填列內容不符規定、舉發錯誤、要件欠缺或附件漏列未移送者,將退回原舉發機關查明補正後再依法處理。亦即表示,開立罰單內容如有以上錯誤,將會由開單單位查明後,妥善為民眾處理。
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15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再依該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民眾若發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內容填列有誤或舉發有誤,可依前述法令於規定期限內向開單單位或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亦可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以確保自身權益,亦可避免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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