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9日 星期日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2-19-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2月1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2月17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2865,公開發行公司)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票166,667,000股(含私募普通股86,503,276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1,666,67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申報書件不完備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四、馬可波羅海業有限公司(公司代號911621)申請廢止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9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41981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5,000仟股暨原有股東提撥已發行普通股股份26,190仟股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51,190仟單位及100年11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58014號函同意延長募集期間乙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馬可波羅海業有限公司申請撤回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乙案,業經該會核備在案。
五、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514) 申報募集與發行國內第3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600,000仟元乙案,前因該公司募資計畫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年2月1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1年2月15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該公司完成補正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賽德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計主管未符規定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2月16日
二、受裁罰對象:賽德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武雄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賽德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申報之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賽德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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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安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受理民眾檢舉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核處立即改正。
一、裁罰時間:101年2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安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100年6月29日修正前第177條)、第167條之2、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100年2月25日修正前第36條)第25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查安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未執行招攬業務,卻於教育團體責任保險要保書上保經代簽署人欄位簽署,開立發票,並收取佣金,核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25款規定不符。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經代業者應確實遵守保險法相關規定,並應落實法令遵循,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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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欣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鑫欣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受理民眾檢舉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核處立即改正,併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01年2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鑫欣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100年6月29日修正前第177條)、第167條之2、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100年2月25日修正前第36條)第10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查鑫欣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未具財產保險經紀人資格,卻接洽及招攬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團體責任保險業務,並收取招攬佣金,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10款規定不符。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經代業者應確實遵守保險法相關規定,並應落實法令遵循,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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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處分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受理民眾檢舉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應予糾正。
一、處分時間:101年2月1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 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2項、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處分結果: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至99年間收受未具財產保險經紀人資格之鑫欣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所招攬之團體傷害保險業務並支付佣金,有未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辦理之情事。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者應確實遵守保險法相關規定,並應落實法令遵循,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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