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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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檢視徵才廣告 去年1176行政指導
【新北市】翻開報章雜誌徵才廣告,仍經常可見誠徵「門市小姐」、「廚房歐巴桑」、「限役畢」、「體健」等限制求職者字眼;為改善此一情況,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每日皆會主動檢視媒體及人力銀行求才廣告,一旦發現事業單位涉及就業歧視,立即去電要求改善並發函指導。100年度總計發出1176件行政指導函,其中性別歧視861件最高、年齡歧視210件次之,此外還有身心障礙歧視41件,希望藉此減少職場就業歧視。
勞工局表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違者,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以新臺幣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
另外,如果受僱者或求職者在職場中因其「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受到雇主的差別待遇,則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勞工局長高寶華呼籲,雇主在用人選擇上,應該以工作性質、需求及工作能力為主,不宜依據個人偏好、刻板印象、傳統角色認知等非客觀標準;如果勞工遭受疑似就業歧視不平等待遇,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將派專人進行調查,再交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一旦裁定成立,勞工局即會對雇主進行罰鍰或其他處分。此外,就服法有關就業歧視禁止規定已實施多年,雇主不得再以不諳法令為由要求免責。
就業歧視申訴程序:
1.到新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或勞工局網站下載「新北市勞工局就業歧視申訴書」。
2.傳真( 02-29642708 )或郵寄(板橋區中山區1段161號7樓)提出申訴。
3.勞工局受理後,將派專人進行調查,再提報就業歧視委員會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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