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5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12-15-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

金管會對於100年度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有關股票部分之調整
金管會今(15)日於委員會決定100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股票未實現損益得採評價日前半年個股每日收盤價之算術平均價格評價。
金管會鑑於目前歐債問題尚未能實質解決,波及全球各國股市,短期內金融市場尚未明朗,壽險業為重要之機構法人,其資本適足率之計算方式將影響其經營決策及財務穩健性。金管會繼100年10月27日發布100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之計算,再經本(15)日委員會討論後,對於股票之評價決定得從年底之收盤價調整為採評價日前半年每日收盤價之算術平均價格計算,惟若評價有未實現利益者,仍應限於依年底評價日價格評價有未實現利益,方得以認列,相關風險計算並需同步反映,且僅適用於本(100)年資本適足率之計算。
基於考量整體金融情勢,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已規劃進行中之增資計畫者應積極推動,各公司並應確實充實資本、強化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以提升保險業資本適足性及清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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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邀集各界代表舉辦「保險業建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公聽會
我國壽險業因行業特性及國內缺乏長期投資工具等因素,國外投資部位龐大,國外投資亦以長期投資為主,壽險業每年亦須支付大額之避險成本。為解決壽險業避險成本之負擔,壽險公會爰建議建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以使壽險業以較具彈性方式管理匯率風險及降低避險成本,進而強化其清償能力以健全其財務體質。金管會並於本(15)日邀集專家學者、會計師界、保險業及相關單位代表召開會議討論,並提出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列於負債或業主權益項下之二個可行方案。
本次會議中,各與會人員針對建立該機制之背景說明、二方案之差異性、應考量之公司避險策略、風險管理制度、會計允當表達、資訊揭露及強化資本等議題,充分表達意見及討論,並提出建議。金管會表示,本次公聽會係聽取各方意見,以共同研議建立公平合理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未來將在兼顧保險業永續經營發展及確保保戶權益之前提下,評估各界於本次會議中所提出之建議,並綜合考量該機制之會計允當表達、本會監理、財務健全性及長期避險策略等要素,研議建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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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及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日於委員會議決定101年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用之利率,並決定同時實施新編製之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
金管會依據我國現行計算壽險業新臺幣及外幣(美元、澳幣及歐元)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公式及過去一年來各幣別公債市場利率資料所試算之結果,並考量主管機關監理保險業應同時兼顧維持保險業清償能力、消費者保費負擔能力及鼓勵銷售提高保險保障之長期保險商品等監理目標而決定101年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用之利率。
金管會經本日第385次委員會通過101年度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案。與目前採用之水準比較,繳費6年以上(以下同)之新臺幣保單,除負債存續期間介於10(不含)與20(不含)之間及負債存續期間為20以上者維持不變外,餘調降2碼,此與壽險公會對於長年期商品利率維持不變之建議及本會鼓勵銷售提高保險保障之長期保險商品之監理目標一致;美元保單調降2~3碼;歐元保單除負債存續期間為6以下者調降2碼外,餘維持不變;澳幣保單維持不變。另,將負債存續期間為6(不含)與10之間且採躉繳商品之提存利率比照負債存續期間6以下且採躉繳者,即修正為以繳費6年以上之保險商品減2碼,並適用於所有幣別保單(詳如附表)。
考量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及新生命表同時實施,保險公司修正相關商品需要作業時間較長,且壽險公會亦表示業者需修正商品甚多,建議給予6個月作業時間,爰將實施時間定於10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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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100年12月15日通過「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以下簡稱三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為配合100年6月29日 總統公布之保險法第163條修正條文,金管會爰予修正三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以符實務運作,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保險法第163條修正,除修正三管理規則之授權依據外,另因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之訂定,爰修正三管理規則相關條文規定(刪除繳存保證金及投保責任保險之規定)。
二、為強化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法令遵循,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增訂應置法令遵循人員及擬具法令遵循手冊等事項;另考量應有一定緩衝期以為因應,爰此部分則定自101年7月1日施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39條之1至第39條之3、第48條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40條之1至第40條之3、第49條)
檢附三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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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0年12月15日通過「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發布。
本次修正係配合保險業將自102年開始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及配合100年8月23日發布修正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爰修正「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計5條及增訂1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為配合保險業102年起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修正各種特別準備金計提時需扣除所得稅之法規依據,由原定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改為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處理;另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規定,特別準備金(巨災準備及平穩準備性質者)不應提列於負債項下,明定專業再保險業於101年12月31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各種特別準備金,除主管機關基於監理目的另行指定外,於102年1月1日,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科目。(修正條文第5條)
二、考量專業再保險業提列於負債項下之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於102年1月1日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規定轉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修正該等特別準備金於102年1月1日起之沖減或收回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7條)
三、為配合保險業將自102年起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爰修正專業再保險業應進行負債適足性測試之合約之法規依據,由原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40號規定改為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修正條文第8條之1)
四、配合100年8月23日發布修正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為避免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因採用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致對財務報表產生過大影響,並考量主管機關有強化保險業準備金之監理目的,爰訂定專業再保險業自102年起,因主管機關指定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提列於保險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科目,其收回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新增訂條文第8條之2)
五、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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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今日委員會議通過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投信)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經審核國泰投信財務業務資格尚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7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第1項所定條件。
國泰投信為第4家經本會核准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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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13條、第21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0年12月15日通過「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13條、第21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日發布。
本次修正重點為保險業於再保險資產項下認列之分出責任準備金計提時需扣除所得稅之法規依據,由原定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改為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處理;該項修正自102年1月1日施行。
檢附「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13條及第21條修正草案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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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2月1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2月15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笙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普通股39,554,052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95,540,520元及員工認股權憑證2,326.4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2,326,400股乙案,該公司原檢附之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100年12月14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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