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3日 星期六

upntoday-10/3-09-taipei financial news-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對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對該公司未積極清理逾期應收款項及催收款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續令該公司積極清理。

一、裁罰時間:98年10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及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辦理租賃存出保證金,未積極清理逾期應收款項及催收款,查有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及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逾期債權及催收款業務,並應加強法令遵循,以免觸法。

--------------------------------------------------------------------------------------圓方創新(股)公司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案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395)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份79,122,048股(含私募普通股69,504,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91,220,480元乙案,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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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1家產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業務
核准1家產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業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於今日發函核准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兆豐產險)經營健康保險業務。

金管會為因應新修正保險法第138條第1項開放產險業得經營健康保險規定,訂定「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產險業者符合前開管理辦法資格條件者得申請經營健康保險,截至98年9月17日,計有15家產險公司申辦經營健康保險業務,其中富邦、國泰世紀、明台、第一、華南、蘇黎世、泰安、新安東京海上、臺灣、友邦、安達北美洲產險台北分公司、旺旺友聯、新光、臺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業獲准開辦在案,經審查兆豐產險之資格條件及營業計畫書等文件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爰予發函核准。

依上述管理辦法規定,產險業經營健康保險業務,現階段係以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且不保證續保者為限。另金管會對每一產險業送審之第一張健康保險商品以核准制辦理審查,以督促產險業審慎開辦該項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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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0月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2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宏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10,080,00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1,008,000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98年10月1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98年10月1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 證券代號8089)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65,500,000元及員工紅利14,790,455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75,000,000股(含員工紅利發行新股9,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該公司原檢附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98年10月1日自行完成補正相關書件,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506)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億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0億元乙案,核該公司97年度及98年第1季財務報表之備抵呆帳提列之允當性等有疑義,經本會於98年9月10日以金管證發字第0980042645號函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8年9月30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勤美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0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勤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勤美公司)負責人何明憲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4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勤美公司於98年4月28日經董事會通過為子公司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新臺幣50,000千元,查未於每月10日前公告申報,遲至98年9月9日始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179條規定,就勤美公司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0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榮發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佳穎公司於96年11月15日經董事會決議增資CHIALIN PRECISION INDUSTRIAL CO.,LTD(下稱CP公司)120萬美金,且為CP公司提供之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以下同)57,836千元,另佳穎公司於97年8月21日為YE JIA INTERNATIONAL CO., LTD(下稱YJ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65,920千元,致佳穎公司對CP公司及YJ公司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分別占佳穎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32.66%及32.02%,均達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公告申報標準。惟查佳穎公司未依同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遲至98年7月7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補辦理公告,核有違反上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佳穎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巨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0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巨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鄭月卿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6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巨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虹公司)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限之應收子公司進亨實業有限公司帳款轉列為其他應收款,並認列為資金貸與,其資金貸與餘額業已超過巨虹公司所訂限額,嗣經本會於98年5月20日函請巨虹公司應於公告申報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前改善,惟該公司未於本會前函所訂期限內改善,核有未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6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巨虹公司前開違規行為,核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金管會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
金管會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

管理辦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將於近日發布實施。

金管會表示,為增進金融跨業經營,整合金融機構資源,金控法第43條規定金控公司子公司間得進行共同行銷,以發揮經營綜效。惟為兼顧客戶權益及保障資料安全,金控法第43條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就共同行銷相關事宜予以規範。本辦法併參考現行對於共同行銷之相關行政函令及銀行公會之自律規範予以研訂,重點如下:

一、加強共同行銷之消費者保護:

(一)金控公司之子公司於辦理共同行銷之營業場所,應顯著明確標示所提供其他行業服務之公司名稱。

(二)業務人員並應使客戶明白他業商品與本業商品之區別,使客戶清楚明白所接觸之金融商品性質,及發生消費糾紛時,本業與他業之責任歸屬。

二、規範金控公司客戶資料之運用: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所交互運用之資料不得含有客戶基本資料以外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金控公司子公司間應簽訂保密協定及限制資料之再使用。

(三)應於商品契約中明確告知客戶得隨時以最簡易之方式(如電話通知),要求停止提供資訊,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於接獲客戶通知後,應立即停止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有子公司相互使用其資料。

檢附「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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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
預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研訂「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於近日內公告,徵求各方意見,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確定義本注意事項事項之適用範圍:對於資產證券化商品、結構型債券、可轉(交)換公司債等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因其法律性質係屬有價證券範疇,爰將上開金融商品排除於本注意事項所稱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範圍外;另本會業於本年7月23日訂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為避免重複規範,爰明訂該管理規則所稱「境外結構型商品」亦不適用本注意事項相關規範。

二、 引進客戶分級管理制度: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所面對之客戶,其資產規模、專業能力、風險承擔能力及承作商品皆有顯著差異,為符合實務需求,同時保障投資人權益,爰參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有關專業投資人之定義,將客戶區分為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二大類型加以管理,強化對一般客戶交易流程之規範,以減少糾紛、健全市場發展;對專業客戶則考量其專業性及對創新之需求,故銀行與專業客戶間之交易則回歸既有之市場慣例及風險管理制度,減少因行政規範所導致之交易成本,以強化金融機構之競爭力。

三、 增訂結構型商品相關規範:考量結構型商品之交易量及流通餘額較大,一般客戶承作比重較高,結構型商品之客戶權益保障較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更顯重要,爰本注意事項業參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對銀行辦理該項業務額外增訂相關規範,俾使投資人購買類似商品能獲得同等保障。

四、 增訂台股股權衍生性商品相關規範:原條文第二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及台股股權衍生性商品準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以下簡稱證券商業務規則)相關規定,惟鑒於銀行與證券商業務屬性不同,實務上銀行準用證券商相關規定時可能衍生疑義,為使相關規範更加明確,爰參考證券商業務規則,於本注意事項中增訂台股股權衍生性商品相關規定,明確訂定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應遵守之規範。

五、 為強化對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員之規範,明訂相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六、 明訂銀行與交易相對人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若有提前終止之情形時,結算應付款數額得採取之方式,並規定相關條件應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檢附「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相關連結:---------------------------------------------------------------------------
預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草案
預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草案

鑑於現行已允許證券經紀商得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並考量國內期貨商之經營現況,金管會爰參考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證券商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研擬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草案,並經金管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近日將依規定進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徵詢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開放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可擴大期貨商業務範圍及收入來源,有助期貨商之建全發展。本規則草案共計36條,重點如下:

一、申請資格:申請為證券交易輔助人,以經營期貨經紀業務之期貨商為限。期貨商兼營證券經紀業務者,不得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

二、 業務範圍:

(一) 招攬證券投資人從事證券交易。

(二) 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

(三) 接受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並交付證券商執行。

(四) 代理證券商通知證券投資人辦理交割事宜。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三、 執行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證券交易輔助人執行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任證券商連帶負賠償責任。

四、 接受委任家數:證券交易輔助人得接受一家以上證券商之委任。

五、 交割(給付)結算基金之繳存:委任證券商與每一委任證券交易輔助人簽約並開始辦理業務前,分別向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一次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給付結算基金新臺幣三百萬元。

六、 營業保證金之繳存:證券交易輔助人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分支機構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七、 查核之規定: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證券交易輔助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

八、 人員資格:辦理本項業務應具備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專責部門之主管,應具備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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