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3-1-10-行政院金管會 每日新聞--環球郵報-記者-鄢國榮-台北報導-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3-1-10-行政院金管會 每日新聞--環球郵報-記者-鄢國榮-台北報導- 101年1月份信用卡、現金卡業務相關資訊 一、 信用卡業務市場現況 截至101年1月底止,計有36家信用卡發卡機構,總流通卡數約3,282萬張(上月底約為3,285萬張),總有效卡數約2,092萬張(上月底約為2,076萬張),循環信用餘額約新臺幣1,403億元,較上月底之1,416億元減少13億元;未到期分期付款餘額約新臺幣655億元,較上月底之658億元減少3億元;當月簽帳金額約新臺幣1,504億元,較上月份之1,516億元減少12億元;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約新臺幣4.7億元(上月份約為4億元)。逾期3個月以上帳款占應收帳款餘額(含催收款)之比率平均為0.29 %(上月底為0.31 %)(詳附表1)。 二、 現金卡業務市場現況 截至101年1月底止,計有18家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已動用額度卡數約64萬張(上月底約為65萬張),整體現金卡放款餘額(含催收款)約新臺幣406億元,較上月底之418億元減少12億元,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約新臺幣1億元(上月份約為1.2億元),整體逾放比率為1.456%(上月底逾放比率為1.374%)(詳附表2)。 三、 信用卡及現金卡逾期帳(放)款比率超過3%者,金管會將依規定採行相關監理措施。 (一)信用卡部分: 所有發卡機構之逾期帳款比率皆在3%以下。 (二)現金卡部分: 在18家開辦現金卡業務之金融機構中,逾期放款比率超過3%者僅聯邦商業銀行(已暫停發卡);其餘17家逾放比率皆在3%以下。 四、 101年1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財務資訊及整體逾期帳(放)款比率趨勢圖詳如附表3~6。 --- ----------------------------------------------------------------------- 101年1月份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情形 金管會表示,截至101年1月底止,本國銀行放款總餘額21兆8,151億元,較上月底增加3,019億元;逾期放款金額為939億元,較上月底的928億元,增加11億元,逾期放款比率則為0.43%,與上月底相同。 在38家本國銀行中,逾期放款比率低於2%者有37家。另101年1月底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之覆蓋率為256.45%,較上月底的251.83%,增加4.62個百分點。 金管會表示將持續督促逾期放款偏高之銀行採取積極作為,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 附「本國銀行逾期放款占總放款比率」、「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及「本國銀行資產品質評估分析統計表」各乙份。 ---------------------------------------------------------------------- 金管會公布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及推動微型保險業務績效優良之保險公司獎勵名單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布100年7月至12月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績效優良獲獎勵之保險公司為保德信國際人壽、友邦人壽、第一金人壽、合作金庫人壽、中泰人壽、滙豐人壽、蘇黎世國際人壽、法國巴黎人壽、國華人壽、國寶人壽、臺銀人壽、台灣人壽、國泰人壽、富邦人壽、遠雄人壽、宏泰人壽及康健人壽等17家壽險公司,另100年度推動微型保險業務績效卓著之保險公司計有臺銀人壽、國泰人壽、泰安產物及華南產物等4家產、壽險公司。 為使保險充分發揮保障功能、提供國人適足人身保險保障及鼓勵保險業推動微型保險業務,金管會分別於94年7月1日及98年7月21日實施「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及發布「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除對人身保險業符合下列所定條件者,給予新種商品送審件數增加之獎勵外,並定期公布辦理推動上述方案及微型保險業務績效優良之保險公司名單。 一、 有效契約死亡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位於全業界75百分位以上者。 二、 新契約死亡保險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較上年度同期成長達10萬元」或「最近三年累計成長30萬元」,但新契約件數占率低於上年度同期者不予採計。 三、 最近一年有效契約保險金額或新契約保險金額連續二次符合前述一或二所定條件之獎勵標準。 四、 符合「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1點所定一定條件」者。 前述17家保險公司符合上述獎勵條件,分別給予該公司原定保險商品送審限額加計1至3件之獎勵(詳附件),另臺銀人壽、國泰人壽、泰安產物及華南產物等4家產、壽險公司100年度之微型保險總保費收入占率(微型保險總保費收入/總保費收入)各為產、壽險業前2名,推動微型保險業務績效卓著。 金管會表示,推動保障型及年金保險商品為重要之施政重點,國人可從壽險公會網站之保戶試算專區,檢視其保障缺口,另壽險公會及業者業於其網頁設置保障型保險商品專區,提供民眾認識或購買保障型保險簡便可及管道,以協助民眾瞭解各公司提供保障型商品之情形、網路投保及購買通路等資訊。今年度金管會仍將賡續加強宣導,以鼓勵保險業致力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並提醒民眾規劃適足保險保障之重要性。 ------------------------------------------------------------------ 廢止「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及「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第395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廢止「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及「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將於近日發布廢止令。 金管會表示,該二注意事項之訂定係為因應94年間銀行以理財方式提供各式金融商品之情況日益普遍,為使銀行於提供該項服務時有一致之規範可循暨保護消費者權益,爰就充分瞭解客戶、商品適合度、業務推廣行為、客戶紛爭處理、銀行業務人員資格及銷售人員行為準則等加以規範。 目前銀行銷售金融商品,主要包括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銀行自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與保險業採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方式之保險商品等形態。上開規範係94年間訂定,相關監理重點目前已分別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信託業法相關規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等各業別作用法予以規範,另銀行透過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保險商品,併應依保險相關規範辦理,為避免法規之重複或不一致,爰廢止該二規定。 為加強銀行銷售金融商品時對金融消費者之保護,金管會仍將持續要求銀行應落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以符合各作用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2月29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1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映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5247)申請廢止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9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40599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95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9,500,000元及100年12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59688號函核准延長募集期間3個月暨變更現金增資發行價格乙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四、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528)申報發行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407,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申報書件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年2月9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1年2月24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該公司完成補正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核准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日盛亞洲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9)日核准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日盛亞洲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整,基金保管機構由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3億元。 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3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1年以上(含),且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及亞洲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高收益債券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以上。 參、核准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核准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該基金最高募集金額為新臺幣100億元整,基金保管機構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3億元。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本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其餘資產之運用以貨幣市場工具及投資於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Baa2級以上之債券為限;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評等等級未達相當於BBB /Baa2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 --------------------------------------------------------------------- 爾必達公司向東京地方法院申請公司更生程序案 有關爾必達公司於101年2月27日向東京地方法院申請公司更生程序乙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與經濟部於今(28)日即開會密切研商後續因應措施及對相關產業之影響,以維護投資人及相關產業公司之權益。 爾必達前於100年2月25日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交所)掛牌上市,目前流通數量為52,908,000單位,僅約占原發行數量200,000,000單位之26%,金管會已請證交所及投資人保護中心應嚴謹處理對於投資人權益維護之相關事宜。至於證交所對爾必達TDR之處置,原則將與東京證券交易所為一致處理。 至於與爾必達公司有業務往來之上市(櫃)公司,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進行查證,據了解有業務往來較重大之公司有力成、華東科技、威剛及瑞晶等公司,其已洽該等公司應於今日就其可能影響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有關爾必達公司申請更生程序案,金管會將與經濟部、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等密切注意後續相關發展並採取必要措施,以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2月2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2月29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正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8147)申請廢止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9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41547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0,000,000元,及100年11月22以金管證發字第1000057566號函同意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等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四、華廣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4737)申請廢止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9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44879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0,000,000元,及100年10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51330號函同意延長募集期間3個月等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貳、國票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2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票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經查國票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期貨)於100年8月8日在期貨交易人帳戶之保證金專戶權益數低於其控管標準時,未依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通知該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國票期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參、核准施羅德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4)日核准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施羅德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60億元,基金保管機構由上海商業儲存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3億元。 該基金投資於中國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且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其餘資產之運用以貨幣市場工具及投資於經評定其債務發行評等達BBB/Baa2級以上之債券為限;且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評等等級經評定未達BBB/Baa2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 ------------------------------------------------------------------- 落實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 為協助降低人身保險業國外投資避險成本之負擔,進而強化其清償能力以健全其財務體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近期通過建立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下稱本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並將於2012年3月1日起實施。本機制係考量會計之允當表達、監理目的、財務健全性及避險策略等要素後研議建立,人身保險業將可以較具彈性方式管理匯率風險及降低避險成本,此外,為充實人身保險業資本,金管會除要求人身保險業應將已節省之避險成本轉列特別盈餘公積外,亦規定人身保險業應就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另為落實本機制之實施,金管會除要求業者每年應對本機制實施情形辦理專案查核,並將定期檢視整體實施情形以適時檢討本機制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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