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2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3-22-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3-22-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3月2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22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2523)申請廢止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月10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65153號及10000651531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433,589,323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335,893,230元暨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50,000,000元乙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為金管會)於今(22)日通過「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日發布。 為明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投保權益及因應監理需要,爰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規定,明定保險業訂定之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不得有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但訂立保險契約時,係以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者,不在此限。 檢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消費者購買保險時應據實告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購買保險時,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之要保書書面詢問事項,應盡善意將保險人所承擔危險之有關事項告知,作為保險人核定是否接受要保及應適用何種保險費率承保之參考,以維保險誠信原則及對價衡平原則。 金管會表示,保險契約係基於最大誠信原則,由要保人與保險人間所訂立之契約,而保險契約所收取之保險費對價,則繫於保險人正確估計危險之發生,故「要保人的說明」、「保險標的物的查勘」、「被保險人的體檢」及其他相關數據資料等,均為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要保人的要保與保險費的高低。因此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果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於投保2年內保險公司除可據以解除保險契約且不退還保費外,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得依法拒絕理賠。 實務上案例有要保人以自已為被保險人於投保前2個月內因甲狀腺毒症、甲狀腺腫、甲狀腺亢進等疾病求診,惟於投保時有「最近2 個月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生治療、診療或用藥?」、「過去2 年內是否曾因接受檢康檢查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及「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甲狀腺疾患,而被建議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之書面詢問,均答稱「否」。於投保1年,即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違反保險法第64條第1項據實說明義務,經法院判決不予理賠並解除保險契約核屬有據在案。 金管會再次呼籲消費者,要保人於要保書之詢問事項應據實填寫,如僅對保險業務員口頭陳述而業務員並未在要保書上填寫,或陳述的內容與業務員記載的內容有差異或不一致時,均無法讓保險人充分評估承保風險,收取對價費率,未來可能衍生爭議,因此,建議保戶投保時對於要保書之詢問事項,務必確認每一詢問事項內容後親自據實回答,並再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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