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0日 星期二

upn-taipei news- financial-2012-3-20-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環球郵報-記者-鄢國榮-台北報導-

upn-taipei news- financial-2012-3-20-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環球郵報-記者-鄢國榮-台北報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3月19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20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預告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草案 參、核准華頓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華頓新興亞太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19)日核准華頓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債券型「華頓新興亞太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整,基金保管機構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3億元。 該基金主要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國外地區投資於亞洲泛太平洋國家、新興市場國家及其他國家及地區之債券及固定收益有價證券等, 包括南韓、香港、澳門、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印尼、泰國、日本、俄羅斯、土耳其、紐西蘭、澳洲、越南、巴基斯坦、斯里蘭卡、蒙古國、中國大陸地區 (前述諸國統稱『亞洲泛太平洋國家』)、美國、英國、愛爾蘭、澤西島、盧森堡、德國、法國、奧地利、丹麥、加拿大、荷蘭、芬蘭、義大利、瑞士、西班牙、瑞典、挪威、葡萄牙、比利時、冰島、卡達、與其他包括亞洲、美洲、歐洲、非洲、大洋洲及開曼群島、英屬百慕達群島、模里西斯、英屬維爾京群島及英屬馬恩島等國家或地區。 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亞洲泛太平洋國家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須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以上,並得投資於債務發行評等未達規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高收益債券。 ---------------------------------------------------------------------- 有關報載「董監改選公司今年暫排除」之澄清 有關報載「董監改選公司今年暫排除」(不實施電子通訊投票)之報導內容有所誤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爰澄清如下:   金管會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授權於101年2月20日以金管證交字第1010005306號令訂定「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規範如下: 一、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二、 符合前點規定條件之公司,於本令發布日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最近一次股東會有董事或監察人之改選或補選,且於該次股東會修正其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得自下次股東會起始將電子方式列為其表決權行使管道之ㄧ。   為鼓勵公司採提名制以利電子投票推行,對於強制適用電子投票之公司,今年股東會若有董監改選或補選且該次股東會修正章程採提名制者,給予緩衝期,得自下次股東會起始採用電子投票。但未於該次股東會修正章程採提名制者,今年股東會仍應採電子投票,而非今年有董監改選皆可排除採用電子投票。 ------------------------------------------------------------------- 預告「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第二點修正草案 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銀行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時,或財務業務健全並依公司法提法定盈餘公積者,得不受同條第一項有關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15%規定之限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並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依據同條第四項授權規定,訂定發布「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明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之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及守法性之具體標準,以利業者遵循。 金管會表示,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發布提高銀行最低資本要求,並自一百零二年起,以漸進方式逐年要求銀行提高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因應此措施,金管會刻正修正「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修正後自一○二年起資本適足性之指標將包括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三項,銀行在進行資本規劃時,除以資本工具籌資外,並應採取保守之現金股利發放政策以強化資本。 另外,依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增訂公司無虧損者,得將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之部分,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鑑於銀行為吸收存款之金融機構且為高度槓桿行業,為確保其風險承擔能力,銀行法定盈餘公積以現金方式發放時應兼顧財務健全性,金管會乃進行修正「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第二點規定。 本次擬修正該規定第二點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需達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七十五,為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事項之一。(第二點第一款) 二、 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資料所複核之資本適足率扣除現金盈餘分配後之資本適足率,從現行規定須達百分之十以上提高為百分之十二.五以上,及第一類資本適足率從現行規定須達百分之八以上提高為百分之十.五以上,且該資本適足率應經由會計師複核(均須扣除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第二點第二款)。 金管會表示,有關「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第二點修正草案近期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業者及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翌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檢附本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該分公司)委託華信保險經紀人公司(下稱華信保經)代收代轉其他保險經紀人公司新契約保單予該分公司核保,核與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規定不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一、裁罰時間:101年3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該分公司自98年8月17日起以三方附約方式委託華信保經代收代轉新契約文件,有效期間1年,該三方附約到期日(99年8月16日)晚於應注意事項發布日期(99年7月21日),爰辦理續約時,自應依應注意事項審酌委外事項範圍,合於應注意事項規定者方得再予續約,如不符規定,則僅得繼續辦理至契約期限到期為止。查上開委外事項非屬應注意事項第4點得辦理委外事項範圍,應僅得繼續辦理至三方附約到期日為止,該分公司卻繼續辦理至101年7月18日方全面終止三方附約,核與應注意事項規定不符。 (二)該分公司委託華信保經代收代轉新契約文件予該分公司核保,非屬應注意事項第4點得辦理委外事項範圍,又未於應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之期限內終止三方附約,已違反應注意事項規定,爰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作業委託他人事宜及保險業務應確實依應注意事項及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 金管會召開銀行發行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應變資本工具可行性之會議 2008年金融海嘯後,為提升銀行自有資本之品質,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已於2011年12月16日發布「Basel III:強化銀行體系穩健性之全球監理架構」,規範銀行發行除普通股以外之其他第一類及第二類資本工具(如次順位金融債券)於銀行發生無法存續事件時(即觸發條件),應能強制轉換為銀行之普通股或進行債務註銷,以吸收損失(即contingent capital,應變資本)。為使我國銀行業之資本適足性規範能與國際接軌,金管會於本(16)日邀集國庫署、相關公會(包括創投、產險、壽險、證券商、投信投顧公會及信聯社等)及相關金融業者就應變資本工具之發行分別從發行面及投資面等進行意見交流。 會中各界意見表達重點,包括對發行者而言,建議採單一固定之普通股權益比率作為觸發條件、保留觸發事件發生時之債務註銷機制、其他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是否適用不同觸發條件、金控公司之子銀行發行該等資本工具可能採行之措施條件;對投資者而言,未來投資時,可能須額外考量於發行期間內銀行觸發條件發生之可能性,及保險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之投資適用疑義,另應變資本工具仍與一般轉換公司債有別,爰發行作業仍可比照現行發行普通金融債券之方式辦理等。有關各與會單位所提相關建議,金管會表示,將納入未來修正「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時之決策參考。 --------------------------------------------------------------------- 消費者如何取得保險業之公開資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為消弭消費大眾與保險業間資訊取得不對稱問題,保險業應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資訊揭露,另為強化保險業資訊揭露之透明度及與國際接軌,金管會亦於100年7月5日修正上開管理辦法,增訂公司治理應揭露事項及各項應記載事項之更新頻率外,另將特別記載事項修正為其他記載事項,保險業亦應揭露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及因分出再保險契約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保險業應依上開管理辦法之規定揭露公司概況、財務概況、業務概況、公司治理、各項保險商品及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及其他記載事項等之內容,並登載於公司網站及以書面備置於保險業總公司及各分支機構供公開查閱,俾消費大眾瞭解保險業之財務、業務經營狀況。 除資訊揭露項目外,消費大眾亦可由下列網站查詢取得其他相關資訊: 一、保險局網站:http://www.ib.gov.tw/。 二、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各保險公司保險商品詳細資料及保險相關法規、財務業務重要指標、產壽險財業務統計資料、高齡化高齡專區、投資型保險及保險教育宣導等專區。 http://www.tii.org.tw/。 三、人壽保險公司相關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http://www.lia-roc.org.tw/。 四、財產保險公司相關資料: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http://www.nlia.org.tw/。 五、有關上市、興櫃及公開發行保險公司之公開資訊:公開資訊觀測站 http://mops.tws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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