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7日 星期三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3-03-27-09-金管會每日新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3月2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2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修正少數股東及監察人依公司法規定召集股東會所涉股務疑義解釋令
叁、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3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經查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月29日資金貸與他人,惟上開資金貸與並未事先提報該公司董事會決議後辦理,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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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揚相關機構並續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
金管會102年3月27日邀請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召開「研商中小企業融資事宜暨本國銀行總經理第36次業務聯繫會議」,並表揚辦理中小企業放款績優銀行及積極參與「走入校園與社區金融知識宣導活動」之金融機構。
為鼓勵銀行與中小企業建立長期夥伴關係,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本次會議決議本(102)年度持續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並訂定本年度中小企業放款餘額成長新臺幣2,400億元之預期目標,高於歷年目標值。
本次表揚中小企業放款績效優良之銀行,係因金管會去(101)年度實施「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截至101年底止中小企業放款總餘額已較100年底增加新臺幣3,798億元,超過原訂2,200億元之目標,績效良好,爰金管會評選並表揚辦理中小企業放款績效優良之銀行,其中前三名為優等銀行,依序為大眾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新光銀行;第四名至第八名為甲等銀行,依序為玉山銀行、陽信銀行、臺中銀行、彰化銀行及華南銀行;成長最高之特別獎銀行為京城銀行;另101年度增設「均衡區域發展特別獎」之績效優良銀行分別為日盛銀行(中部地區)、大眾銀行(南部地區)及永豐銀行(花東離島地區)。
此外,金管會自95年起辦理「走入校園與社區金融知識宣導活動」已獲各界肯定。本次會議同時表揚101年度熱心積極參與宣導活動之上海銀行、玉山銀行、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第一銀行、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及華南銀行等10家金融機構。金管會希望各金融機構能持續支持及積極參與金融知識宣導活動,善盡金融機構社會責任,創造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雙贏的友善金融消費環境。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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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同意大陸商中國建設銀行籌設臺北分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 表示,大陸商中國建設銀行自100年4月8日設立在臺代表人辦事處迄今已屆滿1年,依據ECFA貿易早收清單開放承諾,得申請籌設在臺分行,該行爰於102年2月7日提出申請,金管會已於今(26)日同意該行籌設臺北分行。
依據英國銀行家(The Banker)雜誌之2012年全球銀行排名顯示,以第一類資本計,中國建設銀行全球排名第6名,於中國大陸銀行排名第2名(僅次於中國工商銀行),以資產計,全球排名第12名。該行於香港、新加坡、法蘭克福、約翰尼斯堡、東京、首爾、紐約、胡志明市、雪梨、墨爾本等地設有海外分行,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大陸地區銀行來臺設立分行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規定。
大陸地區銀行已有中國銀行、交通銀行2家銀行在臺設立分行並開業營運,本案中國建設銀行係第3家大陸地區銀行來臺設立分行,金管會將依相關法規持續監理。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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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君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楊○○君作出處分,渠有違反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
一、 裁罰時間:102年3月25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楊○○君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100年6月29日修正前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及第167條之1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楊○○君於99年間招攬未經本會核准之開曼群島「Investors Trust」投資型保險商品,核有違反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所定「不得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之情事,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67條之1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
五、 其他說明事項:案關違法行為發生於99年4月間,爰經依據行為時保險法處以行政罰。本會為促進保險市場秩序、維持保險市場安定,進而保障消費者,100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故自修法後,是類違法情事將科以刑事罰則,金管會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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