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3日 星期六
upn-new taipei news-labor-2013-03-24-07-清明節假期 休假出勤應加倍給薪
清明節假期 休假出勤應加倍給薪
【新北市訊】今年民族掃墓節(即清明節)剛好落在4月4日,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除民族掃墓節應休假外,民族掃墓節前1日係為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該日亦應實施休假,故事業單位如為隔週休2日或雙週工時84小時者,4月3日、4日應依法休假;但如為週休2日,雙週工時80小時,行事曆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施行者,則調移為4月4日、5日休假;至於採排休制者,得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將這兩節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但應事先公布調移後的休假日並說明,以免造成勞工誤解。
勞工局長謝政達說明,勞基法所稱的兒童節與婦女節合併假日,日期在民族掃墓節前1日,而民族掃墓節則以農曆清明為準,今年兩節日休假日期為4月3日、4日,與政府機關依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於4月4日、5日實施休假略有不同。但事業單位仍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將休假日期調移為4月4日、5日,即4月3日婦幼節與4月5日工作日互調,形成連續假期,但如此一來4月3日則要正常上班。
謝政達強調,事業單位如欲使勞工於民族掃墓節或婦幼節(即兒童節與婦女節合併假日)出勤工作,除取得勞工同意外,該日工資亦應加倍發給,即再加發1日工資;或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擇日補休,違反上開規定者最高得裁罰30萬元,籲請事業單位勿輕易觸法。鑒於實務上工時制度樣態複雜且多變化,清明假期相關出勤管理及工資發放,須視勞雇雙方工時及休假制度來認定。如雇主或勞工朋友仍有所疑問,歡迎逕電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分機5213至5214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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