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8日) |
|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12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居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6216)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4年10月8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4164)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9,000仟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90,000仟元,暨申報發行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1,000,000仟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9月22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於104年10月7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及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4年10月7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309)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5,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5,000,000股,並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乙案,該公司因原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4年10月8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第2項規定,自其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保德信中國好時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投資國內外之「保德信中國好時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整,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美元及人民幣計價發行乙案,自104年10月8日申報生效。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3億元。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興櫃股票、存託憑證、參與憑證、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性質之總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以上,其中投資於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90%以下且不得低於10%,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投資中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 (含);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含),以及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 「保德信中國好時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新臺幣1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參、處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4年10月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劉○○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條、第14條及第21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間資金貸與個人合計7,500千元,且貸與事項未事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亦未納入每月資金貸與餘額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該公司上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
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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