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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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盲犬不是寵物 

導盲犬不是寵物 拒絕進入將受罰
104年1月4日電子及平面媒體報導,百貨公司知名餐廳拒絶視障者帶導盲犬進入,之後又要求須將導盲犬留在店外。社會局提醒,餐廳業者此一作法觸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若未改善將處最高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呼籲百貨及餐飲業者注意法規,保障視障者及導盲犬進出公共場所的權益。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若違反上述規定,社會局得依同法第100條規定,令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社會局強調,導盲犬就像視障者的「雙眼」,是協助視障者安全行進的工作犬,而非一般寵物。導盲犬使用者、導盲犬、訓練中的導盲幼犬、合格導盲犬訓練師、導盲犬寄養家庭等,皆配有相關證件供查驗,也有進出公共場所的權利,因此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包括餐廳)、大眾運輸工具及公共設施之負責人、業者、使用人等,皆不得拒絕導盲犬及導盲幼犬自由出入,或附加出入條件(如繳納保證金、將導盲犬留置店外等),若有違法事實,社會局將依法令查辦。市民朋友若發現違法情事,可詳細說明發生之人、事、時、地等資訊,逕向社會局通報,電話為1999轉2267、2268,社會局將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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