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日 星期日

upn-foundation-11-02-04-先行共同生活期間之育嬰假 讓收養父母也能安心育嬰


先行共同生活期間之育嬰假
讓收養父母也能安心育嬰

發稿日期:1031030
    今日通過初審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修正案」,擴大收養父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範圍,將收養父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起始時間,由現行的「獲得法院裁定/確定認可後」,提前至「先行共同生活期間」的起始日。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長期服務收養家庭時發現,孩子剛來家裡是父母和孩子彼此適應的黃金期,但因收養人在法院裁定前既無產假、陪產假,也無法申請育嬰假,只能利用自己短暫的休假,甚至接回孩子的隔天就得開始送托,限縮了收養父母親自照顧、陪伴被收養兒童之時間,連帶也不利於被收養兒童之利益。
    兒盟從2013年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之臺北市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資源中心合作之「臺北市被收養人生活狀況及收養家庭福利與服務需求調查報告」發現,被收養兒童到收養家庭後,七成六(75.9%)在三個月內就適應,另外7.3%需要四到六個月適應,但也有4.4%要兩年以上才能適應新生活,甚至有6.6%的孩子尚未適應新生活,可見頭三個月是與孩子建立關係的重要黃金期,需要收養父母更多時間的相處、陪伴,與收養人建立依附關係,協助被收養兒童進行調適,以緩解情緒、行為等問題。
    該調查同時指出,六成三(62.7%)收養家庭表示在獲得法院收養裁定前就有請育嬰假的需求,且認為需要試行同住期間育嬰假之家長,並不因其收入高低有所差異。另外根據兒盟與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合作之「高雄市被收養人生活狀況及收養家庭福利與服務需求調查報告」亦發現,透過機構收養的收養人高達六成七(66.7%)表示在「先行共同生活期間」需要育嬰假,且四成一(41.0%)認為需要一至三個月才足夠。由於沒有產假,收養人比起一般父母更需要育嬰假來培養親子關係,而這樣的相處更能提供法院參酌,以保障被收養童。
兒盟觀察到此需求後,即於2013年的台北市兒少福利委員會提案,希望能因兒童最佳利益而擴充收養父母的福利,使其與一般父母接近相當;然後發現,因育嬰假及育嬰津貼涉及之法規眾多,需要中央政府之修法與溝通協調,因而進一步向中央部會反映,在多次參與中央部會所召集之會議並提供建言後,今日相當樂見此法終於初審通過,後續也期待牽涉育嬰津貼之就業保險法及其他相關子法,也都能繼續順利推動,以維護被收養兒童之權益,創造友善收養之環境。rrr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