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1日 星期五

upn-lagislative yuan-11-22-08-委員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潘維剛、張嘉郡、陳淑慧、羅淑蕾、楊應雄、劉建國、陳怡潔等26人,鑒於國內貧富差距持續擴大,中低及低收入戶數量逐年增加,政府依據《社會救助法》提供各類補助,惟現行條文對資產累積緩衝及脫貧措施適用資格限制過多,

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潘維剛、張嘉郡、陳淑慧、羅淑蕾、楊應雄、劉建國、陳怡潔等26人,鑒於國內貧富差距持續擴大,中低及低收入戶數量逐年增加,政府依據《社會救助法》提供各類補助,惟現行條文對資產累積緩衝及脫貧措施適用資格限制過多,導致實際面執行成效有限。為落實政府鼓勵中低及低收入戶積極就業,協助經濟弱勢家庭自立脫貧之美意,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修正案」,放寬資產累積緩衝及脫貧措施參與資格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至102年為止,國內低收入戶計有148,590戶,人數達361,765人;中低收入戶計有104,043戶,人數達326,466人。許多具工作能力之經濟弱勢者,因擔憂就業後所得收入,將影響其社會福利受益資格,若失去各種津貼、補助,便立即面臨入不敷出之窘境,導致部分中低及低收入戶就業意願低落,遂長期、習慣性依賴政府各種社會福利資源。

  二、為解決上述問題,鼓勵經濟弱勢者積極就業脫離貧窮狀態,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免計入家庭總收入;第十五條之一授權地方政府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低收入戶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三、上述條文雖已明定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資產累積緩衝期,認定範圍卻僅限於地方就業服務中心所提供之工作機會,自行求職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無法適用,且各地方政府所辦之自立脫貧措施僅開放低收入戶參加,中低收入戶遭排除於參與資格之外。因資格限制過多,實際適用對象有限,現行條文恐怕難以落實協助經濟弱勢者自立脫貧之良善立法目的。

  四、據衛福部資料,依法進行資產累積免計入家庭總收入之經濟弱勢者,101年計有752戶、102年僅720戶。為鼓勵更多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積極就業,於一般就業市場自行求職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應准予適用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資產累積緩衝期,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此外,考量近三年中低收入戶持續增加,政府應開放中低收入戶參與各項托貧措施,始能防止中低收入戶繼續「向下沉淪」,落入低收入境地。
 
  五、爰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五及第十五條之一,於一般就業市場自行求職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納入資產累積緩衝之適用對象,並開放中低收入戶得參加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開辦之特種自立脫貧措施。

提案人: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潘維剛、張嘉郡、
    陳淑慧、羅淑蕾、楊應雄、劉建國、陳怡潔

連署人:王育敏、江惠貞、徐少萍、蘇清泉、吳育仁、
    陳碧涵、盧嘉辰、蔣乃辛、廖正井、吳育昇、
    馬文君、曾巨威、呂學樟、陳根德、賴振昌、
    周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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