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9日 星期二

upn-new taipei-tax-10-身障者免稅車新規定從明年起上路囉!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攸關身心障礙者

身障者免稅車新規定從明年起上路囉!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攸關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權益之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於103618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增訂了持有駕照之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並改採限額免稅等相關規定,將自10411日起施行。
該處說明,以往有關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因無「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條件限制,致發生藉身障者名義申請免稅情事,造成稅源流失,影響地方財政,公平性屢受質疑,各界迭有檢討修正之議。財政部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身障者權益之保障,邀集各身障團體及相關部會研商後,修正該條款免稅條件。又因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為免徵納雙方爭議造成困擾,同時規定該修正條文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11日起施行。
該處進ㄧ步說明,增訂之條件限制如下:
ㄧ、車主與身障者資格、親等及輛數限制
()身障者持有駕照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每人以1輛為限。
()身心障礙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ㄧ身障者以1輛為限。
二、採限額免稅:符合上述免稅條件之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265.9公制馬力(PS)之車輛限額免稅,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該處舉例說明,如果車主與身障者非屬本人或配偶,或二親等《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其配偶》以內之親屬關係者,即不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新規定,該處將自10411日起將取消免稅,於104年度使用牌照稅開徵時,寄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屆時請車主務必如期繳納,以免該車因欠稅使用公共道路而遭處裁罰鍰,讓您的荷包失血。
另如身障者持有或使用之免稅車輛(以自用小客車為例),汽缸總排氣量限在2,400CC以內,免稅限額為新臺幣11,230元,超過者應就其差額繳納使用牌照稅;例如,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供身障者使用之自用小客車,其汽缸總排氣量為3,000CC,原本每年使用牌照稅免稅額為15,210元,自10411日起,不論新舊案件均採定額免稅額為11,230元,自104年起每年應繳納牌照稅額為3,980元。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貼心提醒,自104年起不符修法後使用牌照稅免稅規定的車主,如有變更親等關係,且已符合修法後免稅條件者,請於1031231日前向車籍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重新申請,以免權益受損。如對使用牌照稅修法後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查詢(電話8952-8200分機628-63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或利用該處網址httpwww.tax.ntpc.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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