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transportation-2014-09-25-13-未懸掛號牌汽機車在臺北市路邊停車 自103年10月1日起直接移置!

未懸掛號牌汽機車在臺北市路邊停車
103101日起直接移置

為避免未懸掛號牌汽機車占用道路,影響路側停車空間公平使用,及交通順暢與安全,自103101日起,未懸掛號牌汽機車在臺北市路邊停車,將由警察單位依「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移置保管!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已於10365日生效,該自治條例第4條已明定停放於道路之未懸掛號牌之汽車(包括機車)得移置保管,自103101日起,未懸掛號牌汽機車在臺北市路邊停車,即通知交通警察大隊派遣拖吊車移置保管場;汽車移置公有撫遠放置場(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撫遠街4191號旁;電話:2761-6571);機車則移置公有濱江放置場(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888號對面;電話:2760-1244)。車主如欲領回車輛請逕電洽放置場,並攜帶車輛車籍資料及鑰匙至放置場領車。
車主領車時須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機車移置費新臺幣200元,保管費半日新臺幣25元;小客()車移置費新臺幣900元,保管費半日新臺幣100元;大客()車移置費新臺幣3,000元,保管費半日新臺幣250元,依「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經移置至保管場之車輛逾5日無人認領時,應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停管處通知其於15日內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公告3個月;期滿後,仍無人認領者,停管處、交通大隊得公告拍賣之。但其為贓車者,移送警察局處理。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在此呼籲,道路係供人車通行使用,為有效提昇路側停車空間之運用並兼顧其使用之公平性,請未懸掛號牌車輛車主儘速將車輛移置路外處所,如車輛已報廢應速交由環保單位回收,勿將未懸掛號牌車輛停放道路,影響其他民眾使用停車空間之公平性。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逕洽1999(外縣市02-27208889)話務中心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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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禁行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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