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行動電源」商品檢測結果
種類:即時新聞 發布單位:標準檢驗局 發布日期:2016-04-19 上午 09:01
近年隨著科技的發展,3C電子產品是現代生活中必需的配備,為讓電子產品能長時間使用,電力的多寡尤顯得格外重要,因「行動電源」可隨時提供3C產品(如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力充電用,而廣受消費者青睞。因其內部所裝置者為高活性之鋰單電池,消費者使用不慎可能引起自燃、起火等風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確保市售「行動電源」之安全性主動進行查核,經派員赴臺北市各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售通路隨機選購「行動電源」共25件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計10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包括「額定電容量」9件及「輸入試驗」2件不符合規定,其餘品質項目皆符合;「中文標示」有10件不符合,另「重要零組件比對」有13件與原申請技術文件資料不符。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4857-2「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可攜式應用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電性試驗」及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品質檢測項目為「額定電容量」、「輸入試驗」及「溫度試驗」,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 品質項目:
(一) 「額定電容量」部分:計有9件(項次3、5、6、13、14、16、21、24及25),其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與原申請驗證登錄商品或本體標示之額定電容量不符合,無法依其標示之電容量提供消費者使用。
(二) 「輸入試驗」部分:計有2件(項次5及10),其輸入電流測試結果超過標示之輸入額定電流值及標準限制值,將可能造成行動電源設備異常及損壞。
(三) 「溫度試驗」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二、 標示查核:
(一) 「商品檢驗標識」部分:計有1件(項次6)不符合規定,該樣品雖已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但未辦理商品驗證登錄。
(二) 「中文標示」部分:計有10件(項次4、5、6、7、8、15、17、18、21及23),其中包括本體未以中文完整標示;本體所標示之額定輸入電流值、額定輸出電流值、額定電容量與登錄資料不符;外包裝標示型號與本體標示型號不一致。
三、 「重要零組件比對」部分:計有13件(項次4、5、6、8、11、13、14、15、17、18、21、24及25),其中包括電路板與原登錄資料不符;電池芯型號規格與原登錄資料不符;包裝隨附USB傳輸線、塑膠殼內部、USB連接器上部皆未裝設EMI抑制元件(如導電泡棉),與原登錄資料不符。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 「額定電容量」及「輸入試驗」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 已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但未登錄之商品:經該局查證逃避檢驗屬實者,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
三、 「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四、 「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且商品內部線路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之商品:經該局查證屬實者,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要求業者重行申請登錄。
五、 商品外觀、構造與原技術文件資料些微不符,惟不涉及基本設計變更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申請系列或核准。
標準檢驗局強調,「行動電源」已於103年5月1日公告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於上市前須完成檢驗程序始得於市面上販售,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類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行動電源」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行動電源的儲存電量會隨時間而衰減,製造日期越近的商品,電量供應效能越佳,選購時應儘量選購103年5月1日後輸入或出廠,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標識圖例如附: )的商品,同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二、 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三、 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四、 購買時應認明「額定電容量」才是該行動電源實際輸出電容量,體積小、價格便宜,電容量標示卻超大的行動電源可能標示不實,建議避免購買;並根據消費者自身需求選擇適宜的行動電源額定電容量及輸出電流規格,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及投保產物責任險之產品。
五、 行動電源應存放在乾燥處,並避免陽光直射,若在環境太潮濕的情況下使用,容易對內部的電路產生影響;亦應避免與易燃物品及金屬物品放在同一個地方。
六、 行動電源充電完成請儘速移除電源,避免過充現象,另放電時不要過度放電,避免降低使用壽命。
七、 消費者攜帶行動電源出國坐飛機時,依照民航局飛安規定,請隨身攜帶,勿置放於大行李箱托運。
消費者如欲進一步瞭解「行動電源」商品相關資訊,可於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莊副局長素琴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4857-2「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可攜式應用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電性試驗」及CNS 14336-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1部:一般要求」,品質檢測項目為「額定電容量」、「輸入試驗」及「溫度試驗」,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 品質項目:
(一) 「額定電容量」部分:計有9件(項次3、5、6、13、14、16、21、24及25),其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與原申請驗證登錄商品或本體標示之額定電容量不符合,無法依其標示之電容量提供消費者使用。
(二) 「輸入試驗」部分:計有2件(項次5及10),其輸入電流測試結果超過標示之輸入額定電流值及標準限制值,將可能造成行動電源設備異常及損壞。
(三) 「溫度試驗」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二、 標示查核:
(一) 「商品檢驗標識」部分:計有1件(項次6)不符合規定,該樣品雖已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但未辦理商品驗證登錄。
(二) 「中文標示」部分:計有10件(項次4、5、6、7、8、15、17、18、21及23),其中包括本體未以中文完整標示;本體所標示之額定輸入電流值、額定輸出電流值、額定電容量與登錄資料不符;外包裝標示型號與本體標示型號不一致。
三、 「重要零組件比對」部分:計有13件(項次4、5、6、8、11、13、14、15、17、18、21、24及25),其中包括電路板與原登錄資料不符;電池芯型號規格與原登錄資料不符;包裝隨附USB傳輸線、塑膠殼內部、USB連接器上部皆未裝設EMI抑制元件(如導電泡棉),與原登錄資料不符。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 「額定電容量」及「輸入試驗」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 已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但未登錄之商品:經該局查證逃避檢驗屬實者,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
三、 「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四、 「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且商品內部線路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之商品:經該局查證屬實者,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要求業者重行申請登錄。
五、 商品外觀、構造與原技術文件資料些微不符,惟不涉及基本設計變更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申請系列或核准。
標準檢驗局強調,「行動電源」已於103年5月1日公告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於上市前須完成檢驗程序始得於市面上販售,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類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行動電源」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行動電源的儲存電量會隨時間而衰減,製造日期越近的商品,電量供應效能越佳,選購時應儘量選購103年5月1日後輸入或出廠,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標識圖例如附: )的商品,同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二、 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三、 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四、 購買時應認明「額定電容量」才是該行動電源實際輸出電容量,體積小、價格便宜,電容量標示卻超大的行動電源可能標示不實,建議避免購買;並根據消費者自身需求選擇適宜的行動電源額定電容量及輸出電流規格,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及投保產物責任險之產品。
五、 行動電源應存放在乾燥處,並避免陽光直射,若在環境太潮濕的情況下使用,容易對內部的電路產生影響;亦應避免與易燃物品及金屬物品放在同一個地方。
六、 行動電源充電完成請儘速移除電源,避免過充現象,另放電時不要過度放電,避免降低使用壽命。
七、 消費者攜帶行動電源出國坐飛機時,依照民航局飛安規定,請隨身攜帶,勿置放於大行李箱托運。
消費者如欲進一步瞭解「行動電源」商品相關資訊,可於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莊副局長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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