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案-「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容:
案由:本院委員徐榛蔚等 16 人,鑒於今(105)年2月6日南台強震,致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等多處建築物倒塌,傷亡嚴重,全台建築工程審勘問題引發關注,擬參照日本阪神地震後所訂之「中間檢查制度」,建立第三方專家監督機制,藉由第三公正單位協助辦理鑑定、審查、現場勘驗及峻工查驗作業,以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爰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落實三級品管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我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曾於九二一災後檢討建築管理法制,認為應於我國建築體制中參照日本,建立第三方專家監督機制,惟遲未落實;至今(105)年2月6日發生南台強震,南部地區多處建築物倒塌,人員傷亡嚴重,我國建築法規再行檢視修正之務更顯刻不容緩。
二、為期落實三級品管目的,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強化我國建築之監督管理體制,爰於建築法新增第四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授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義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及訂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法人、學校或團體受委託或指定者之相關事項;並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針對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導入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法人、學校或團體協助辦理有關鑑定、審查、現場勘驗及峻工查驗等事項,以維護國人及建築物之安全,降低社會成本之耗損。
提案人:徐榛蔚
連署人:許毓仁、顏寬恒、林麗蟬、鄭天財、蔣萬安、費鴻泰、陳宜民、曾銘宗、徐志榮、盧秀燕、羅明才、王育敏、馬文君、蔣乃辛、廖國棟
說明:
一、查我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曾於九二一災後檢討建築管理法制,認為應於我國建築體制中參照日本,建立第三方專家監督機制,惟遲未落實;至今(105)年2月6日發生南台強震,南部地區多處建築物倒塌,人員傷亡嚴重,我國建築法規再行檢視修正之務更顯刻不容緩。
二、為期落實三級品管目的,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強化我國建築之監督管理體制,爰於建築法新增第四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授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義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及訂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法人、學校或團體受委託或指定者之相關事項;並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針對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導入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法人、學校或團體協助辦理有關鑑定、審查、現場勘驗及峻工查驗等事項,以維護國人及建築物之安全,降低社會成本之耗損。
提案人:徐榛蔚
連署人:許毓仁、顏寬恒、林麗蟬、鄭天財、蔣萬安、費鴻泰、陳宜民、曾銘宗、徐志榮、盧秀燕、羅明才、王育敏、馬文君、蔣乃辛、廖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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