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新制將自105年5月1日上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政府發展觀光政策,財政部與交通部已於105年1月26日會銜修正發布「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於105年1月29日修正發布「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前開實施辦法及注意事項,將配合「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案」於105年5月1日上線營運同步施行。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實施辦法及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與特定營業人有關部分:
鬆綁特定營業人資本額門檻及營業人應符合最近2年度之營 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等資格限制,鼓勵小資本且優質或新設立店家加入特定營業人行列。
二、與外籍旅客有關部分:
(一)、增訂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相關作業得委由民營退稅業者辦理之法源,並規定該業者得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向外籍旅客收取手續費。
(二)、規定外籍旅客購物得選擇之退稅方式,包括機場港口退稅、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等3種。
(三)、修正外籍旅客購物得申請退稅之最低消費金額門檻,由新臺幣(以下同)3千元降至2千元;並延長外籍旅客購物攜帶出境期限,由30天延長至90天。
(四)、修正外籍旅客申請現場小額退稅條件為同日同店購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2萬4千元以下者,但該旅客當次來臺旅遊期間,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12萬元,或同年度內多次來臺旅遊,但當年度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24萬元者,不適用現場小額退稅,應至機場港口辦理退稅。
(五)、限制長期停留我國境內(達183天以上)之外籍旅客退稅資格,以落實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制度之政策目的,並符合國際外籍旅客退稅停留期間限制之體例(包括日、韓、法等多數國為6個月;英、星等國為1年、德國為3個月)。
該局表示,透過配合推動「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與「現場退稅機制」(包含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服務)之同步實施,期望藉由提升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品質,營造外籍旅客多樣化購物環境,提高外籍旅客來臺觀光消費誘因,提振國內經濟與增進臺灣觀光國際競爭力。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實施辦法及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與特定營業人有關部分:
鬆綁特定營業人資本額門檻及營業人應符合最近2年度之營 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等資格限制,鼓勵小資本且優質或新設立店家加入特定營業人行列。
二、與外籍旅客有關部分:
(一)、增訂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相關作業得委由民營退稅業者辦理之法源,並規定該業者得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向外籍旅客收取手續費。
(二)、規定外籍旅客購物得選擇之退稅方式,包括機場港口退稅、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等3種。
(三)、修正外籍旅客購物得申請退稅之最低消費金額門檻,由新臺幣(以下同)3千元降至2千元;並延長外籍旅客購物攜帶出境期限,由30天延長至90天。
(四)、修正外籍旅客申請現場小額退稅條件為同日同店購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2萬4千元以下者,但該旅客當次來臺旅遊期間,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12萬元,或同年度內多次來臺旅遊,但當年度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24萬元者,不適用現場小額退稅,應至機場港口辦理退稅。
(五)、限制長期停留我國境內(達183天以上)之外籍旅客退稅資格,以落實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制度之政策目的,並符合國際外籍旅客退稅停留期間限制之體例(包括日、韓、法等多數國為6個月;英、星等國為1年、德國為3個月)。
該局表示,透過配合推動「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與「現場退稅機制」(包含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服務)之同步實施,期望藉由提升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品質,營造外籍旅客多樣化購物環境,提高外籍旅客來臺觀光消費誘因,提振國內經濟與增進臺灣觀光國際競爭力。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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