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6日 星期二

upn-taipei news-legislative yuan-01-01-07-修正「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院會臨提 *內容: 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鄭汝芬、李貴敏、陳碧涵、潘維剛、陳鎮湘、邱文彥、劉建國等20人,有鑑於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鄭汝芬、李貴敏、陳碧涵、潘維剛、陳鎮湘、邱文彥、劉建國等20人,有鑑於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已於103年12月3日正式施行,公約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均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其中第9條已明確揭示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使用交通工具。然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並未以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為原則,《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雖有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的規定,卻未明定無障礙輪椅席的比率,導致現在各項大眾運輸工具所設置的無障礙座位嚴重不足,完全不符合公約精神。爰要求衛福部二個月內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修正草案,交通部亦應即刻檢討修訂《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明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為原則,且所有交通路線均應提供一定比率的無障礙輪椅席,於二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具體改善期程。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說明:
  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已於103年12月3日正式施行,從此《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PD」)》所揭示各項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均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意旨行使職權,檢視其主管法規是否符合公約規定,逐步完成增修或廢止的工作。

  二、根據CRPD第9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使用交通工具。然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運輸營運者原則上並不需要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只在例外有實際需求且經過共同研商後,始須為之;交通部據此訂定的《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亦同,即使有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的規定,卻未明定無障礙輪椅席的比率。

  三、上述無障礙運輸服務「以不提供為原則」的規定,使我國推展無障礙運輸服務進度緩慢,許多身心障礙者紛紛反映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遭受不平等的對待。例如高鐵每列車只有第七車廂設置無障礙輪椅席、臺鐵對號列車也僅提供兩席、國道客運更只有極少數的業者與路線設有升降設備與無障礙輪椅席,足見我國大眾運輸工具對於身心障礙者並不友善,亟待改進。

  四、綜上,爰要求衛福部應於二個月內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修正草案,交通部亦應同時檢討修訂《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明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為原則,所有交通路線均應提供無障礙輪椅席,至於席次、車輛與班次比例及具體推動時程,則由交通部會同身心障礙團體與大眾運輸業者共同商議決定。

提案人:楊玉欣、鄭汝芬、李貴敏、陳碧涵、潘維剛、
    陳鎮湘、邱文彥、劉建國

連署人:王育敏、徐欣瑩、蔡錦隆、吳育仁、羅淑蕾、
    張嘉郡、蔣乃辛、林郁方、吳育昇、簡東明、
    陳雪生、賴振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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