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今日通過對保誠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於辦理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規定核處該公司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整及2項糾正。 一、 受裁罰之對象: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第149條、第168條、第171條之1。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與利害關係人簽訂全權委託代操合約有未提報董事會核准,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二) 全權委託機構買入標的公司業主權益已呈負數之公司債券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適用第6條第2項規定不符。 (三) 投資國外公司債後非因投資因素超限未即時改正,核與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09800101002號令規定不符,有礙健全經營。 (四) 該公司資金運用控管作業,與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四、 裁罰結果:基於前揭事實違反保險法規定之違規事實明確,本案共計核處罰鍰210萬元整並予以2項糾正之處分。 五、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維護保險市場紀律。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
2016年2月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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