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1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3-01-31-10-金管會每日新聞-101年12月份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情形

金管會「全球資訊網」二月換妝迎新春 為提供民眾更豐富的資訊內容及親和性的網站瀏覽服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預定於102年2月1日正式啟用新版全球資訊網首頁,主要更新首頁形象圖,以及首頁上方調整「最新訊息」專區,以提供4~5則最新業務亮點「重要議題、政策、法令、資訊及活動」圖文訊息方式輪播。 金管會全球資訊網考量民眾使用金管會網站搜尋習慣性,此次改版雖未調整網站整體架構,但為提供民眾更快速瀏覽重要訊息之捷徑,除更新前揭首頁形象圖及「最新訊息」專區外,另新增以跑馬燈動態圖文呈現方式之「主題宣導」專區,可查詢目前本會及各局最新重要議題之主題式詳細資訊;首頁下方「新聞資訊」專區則配合民眾較經常使用訊息之連結需求,調整為「動態訊息」、「新聞稿」、「金融統計」、「金融消保」及「裁罰案件」等五大頁籤;另強化本會網站搜尋功能精確度,以符合電子化政府入口分類檢索規範,提升金管會網站服務品質。 網站必須永續經營和不斷成長以提供最新重要資訊和服務,才能增進政府便民服務的效能,新網站將持續更新內容,以期達到分項資料詳盡,層次分明,以更優質活潑的全新風貌呈現給社會大眾,提高民眾造訪之意願。竭誠歡迎大家多加利用並提供寶貴意見,網址為http://www.fsc.gov.tw(如附件)。 聯絡單位:金管會資訊服務處 --------------------------------------------------------- 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勿購買地下保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來接獲多起民眾檢舉,有國內人士假借資產管理公司或財務顧問等公司名義,推介招攬境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宣稱可長期投資,獲利良好。事後當事人欲贖回時,始發現前2年為閉鎖期,無法贖回,且須給付高額管理費,造成鉅額虧損,當初推介招攬之公司亦人去樓空,消費者投訴無門。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勿購買此類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保險商品,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表示,簽發境外保單之公司係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之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之保險商品亦未經該會審查通過(即俗稱地下保單),故發生糾紛時,國內申購民眾之權益可能無法受到保障。民眾如有購買外幣保單需求,應向經金管會許可並取得營業執照之保險業者購買,切勿購買地下保單。經金管會核准之保險業名單可至金管會保險局網站(http://www.ib.gov.tw)或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查詢。 為遏止地下保單於國內銷售,金管會業依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合作與資訊交流多邊協定備忘錄(IAIS MMoU),洽商外國監理機關,並獲其善意回應。 另金管會亦配合修法加強規範,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67條之1已將原第163條第2項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者處行政罰鍰之規定,改處以刑事罰。金管會呼籲大眾切勿以身試法,同時消費者若握有招攬地下保單之具體事證,可檢證向檢調單位告發,或送金管會保險局處理。 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8968-0745 ---------------------------------------------------------- 金管會核准澳商澳盛銀行在臺分行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澳盛(台灣)商業銀行 金管會於本日核准澳商澳盛銀行(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Banking Group Limited;以下簡稱澳盛銀行)在臺分行之主要營業、資產與負債分割予澳盛(台灣)商業銀行,分割基準日預定為102年4月7日。另澳盛銀行在臺分行將保留1家臺北分行及1家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至103年底止。 分割完成後,澳盛(台灣)商業銀行將承受澳盛銀行在臺14家分行之主要資產、負債與營業,實收資本額將增加至新臺幣200億元,並將持續深耕臺灣之企業金融、私人金融及信用卡等業務,達成在地化經營之目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成立後,將是第5家在臺營運的外國銀行子銀行,先前已有渣打、花旗、匯豐及星展等4家外國銀行在臺成立子行。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 101年12月份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情形金管會「全球資訊網」二月換妝迎新春 為提供民眾更豐富的資訊內容及親和性的網站瀏覽服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預定於102年2月1日正式啟用新版全球資訊網首頁,主要更新首頁形象圖,以及首頁上方調整「最新訊息」專區,以提供4~5則最新業務亮點「重要議題、政策、法令、資訊及活動」圖文訊息方式輪播。 金管會全球資訊網考量民眾使用金管會網站搜尋習慣性,此次改版雖未調整網站整體架構,但為提供民眾更快速瀏覽重要訊息之捷徑,除更新前揭首頁形象圖及「最新訊息」專區外,另新增以跑馬燈動態圖文呈現方式之「主題宣導」專區,可查詢目前本會及各局最新重要議題之主題式詳細資訊;首頁下方「新聞資訊」專區則配合民眾較經常使用訊息之連結需求,調整為「動態訊息」、「新聞稿」、「金融統計」、「金融消保」及「裁罰案件」等五大頁籤;另強化本會網站搜尋功能精確度,以符合電子化政府入口分類檢索規範,提升金管會網站服務品質。 網站必須永續經營和不斷成長以提供最新重要資訊和服務,才能增進政府便民服務的效能,新網站將持續更新內容,以期達到分項資料詳盡,層次分明,以更優質活潑的全新風貌呈現給社會大眾,提高民眾造訪之意願。竭誠歡迎大家多加利用並提供寶貴意見,網址為http://www.fsc.gov.tw(如附件)。 聯絡單位:金管會資訊服務處 --------------------------------------------------------- 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勿購買地下保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來接獲多起民眾檢舉,有國內人士假借資產管理公司或財務顧問等公司名義,推介招攬境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宣稱可長期投資,獲利良好。事後當事人欲贖回時,始發現前2年為閉鎖期,無法贖回,且須給付高額管理費,造成鉅額虧損,當初推介招攬之公司亦人去樓空,消費者投訴無門。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勿購買此類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保險商品,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表示,簽發境外保單之公司係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之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之保險商品亦未經該會審查通過(即俗稱地下保單),故發生糾紛時,國內申購民眾之權益可能無法受到保障。民眾如有購買外幣保單需求,應向經金管會許可並取得營業執照之保險業者購買,切勿購買地下保單。經金管會核准之保險業名單可至金管會保險局網站(http://www.ib.gov.tw)或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查詢。 為遏止地下保單於國內銷售,金管會業依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合作與資訊交流多邊協定備忘錄(IAIS MMoU),洽商外國監理機關,並獲其善意回應。 另金管會亦配合修法加強規範,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67條之1已將原第163條第2項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者處行政罰鍰之規定,改處以刑事罰。金管會呼籲大眾切勿以身試法,同時消費者若握有招攬地下保單之具體事證,可檢證向檢調單位告發,或送金管會保險局處理。 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8968-0745 ---------------------------------------------------------- 金管會核准澳商澳盛銀行在臺分行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澳盛(台灣)商業銀行 金管會於本日核准澳商澳盛銀行(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Banking Group Limited;以下簡稱澳盛銀行)在臺分行之主要營業、資產與負債分割予澳盛(台灣)商業銀行,分割基準日預定為102年4月7日。另澳盛銀行在臺分行將保留1家臺北分行及1家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至103年底止。 分割完成後,澳盛(台灣)商業銀行將承受澳盛銀行在臺14家分行之主要資產、負債與營業,實收資本額將增加至新臺幣200億元,並將持續深耕臺灣之企業金融、私人金融及信用卡等業務,達成在地化經營之目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成立後,將是第5家在臺營運的外國銀行子銀行,先前已有渣打、花旗、匯豐及星展等4家外國銀行在臺成立子行。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 101年12月份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情形 金管會表示,截至101年12月底止,本國銀行放款總餘額22兆4,099億元,較上月底增加2,553億元;逾期放款金額為903億元,較上月底的1,042億元,減少139億元,逾期放款比率則為0.40%,較上月底的0.47%,減少0.07個百分點。 38家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比率皆低於2%。另101年12月底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之覆蓋率為274.09%,較上月底的232.46%,增加41.63個百分點。 金管會表示將持續督促逾期放款偏高之銀行採取積極作為,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 附「本國銀行逾期放款占總放款比率」、「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及「本國銀行資產品質評估分析統計表」各乙份。 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3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31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健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3377)原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1,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1,000,000股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2年1月8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於102年1月29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2年1月29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大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員竇員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1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華期貨)前業務員竇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6項及第16條第2項第1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竇員任職大華期貨期間,有代理其他期貨公司客戶從事期貨交易及兼任其他公司負責人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大華期貨停止竇員合計4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 叁、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五次追加募集「元大寶來萬泰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次追加募集「元大寶來萬泰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預計自102年1月30日申報生效。該基金為開放式貨幣市場型基金,第五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550億元,保管機構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肆、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1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11條、第117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1款、第1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人員楊○○有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引用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等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11條第8款及第117條規定,處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及罰鍰60萬元。 -------------------------------------------------------------------- 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成果說明 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已於本(1)月29日上午召開,會議由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共同主持。 此次會議主要目的是為落實「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所定的各項監理合作事項,並建立制度化的定期會晤機制,俾雙方得就市場進入政策協調、證券期貨業務經營協商事項、監理法規等議題進行意見交流,進而形成共識,共同促進兩岸證券期貨業的健全經營及維護市場穩定發展。 有關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及具體結論如下: 一、 確認「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之具體內容及運作機制: (一) 日常聯繫: 1. 聯繫人員除雙方同意改以其他方式進行外,應限於合作協議指定的聯繫人及合作備忘錄所列之聯絡窗口。 2. 雙方聯繫事項包括合作備忘錄之「資訊交換及協助調查」等事項。 3. 聯繫方式包括書面及電子通訊。 (二) 雙方建立定期會晤機制,包括: 1. 參與人員為雙方負責人或其所指定之人員。 2. 雙方負責人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會晤。業務主管層級會晤則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舉行。 3. 負責人會晤由雙方輪流在兩岸安排。 (三) 金融檢查:在有關規定的許可範圍內,經雙方平等協商同意,可採取適當方式對在對方設立之證券期貨業經營機構進行檢查。 二、 在兩岸證券期貨市場開放議題方面:雙方初步同意在「海峽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下納入下列開放項目: (一) 大陸方面: 1. 允許臺資證券公司在大陸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臺資證券公司持股比例可達49%,且在大陸經核准之「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改革試驗區內,臺資的投資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 2. 允許臺資期貨中介機構在大陸申請設立合資期貨經紀公司,臺資期貨中介機構持股比例可達49%。 3.放寬臺資證券機構投資大陸基金管理公司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 4.允許臺資證券公司申請大陸QFII資格時,按照集團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計算。 5.允許符合條件臺資證券公司在大陸上海、福建、深圳各新設一家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臺資證券公司的持股比例可達51%,且合資對象不限於大陸證券公司。 6.允許臺資證券公司在大陸經核准之「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臺資證券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大陸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 7.根據臺灣金融業者之需求,希望開展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試點(RQFII),初期投資額度達到1,000億人民幣,大陸方面對此將予以積極考慮。 (二)臺灣方面: 1.調整大陸證券期貨機構在臺灣設立代表處須具備的國際證券期貨經驗為2年以上,且包括港澳地區。 2.循序放寬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的投資額度限制,初期可考慮由5億美元提高至10億美元。 3.積極研議放寬大陸證券期貨機構參股臺灣證券期貨機構的有關限制。 4.積極研議大陸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QDII2)投資臺灣資本市場。 三、大陸註冊之優質臺商企業來臺上市議題方面:為促進兩岸證券業務交流及健全發展,雙方同意朝此方向推動努力,至如何規劃有效監理合作機制及股東權益保護等議題,將由業務主管層級於今年內儘速擇定適當時機共同會商討論。 這次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會議,是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直接面對面進行溝通的第一次正式會議,不僅代表未來兩岸證券期貨業務往來發展必將更形緊密,更是兩岸關係發展的一項重大成就。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 訂定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為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在臺設立據點或強化總代理人功能,加強對我國境外基金投資人提供優質的服務,引進優良基金商品,以促進我國資產管理市場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爰訂定「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本計畫係鼓勵性質,並非限制性或強制性之措施。金管會將提供各項優惠措施,以鼓勵境外基金機構達n成下列事項: (一)提高境外基金機構在臺投資,包括在臺設立據點、或投入技術與人力協助總代理人強化人員配置; (二)協助提升我國資產管理規模,包括增加在臺據點之資產管理規模、或將其國外資金委由我國業者全權委託操作、提供具投資決定權之顧問服務、提供一般投資顧問服務、或直接投資我國投信n業者發行之基金等; (三)提升對我國境外基金投資人之服務品質,包括提升在地營業規模與培育我國資產管理人才。 金管會提供之優惠措施,包括放寬境外基金申請案之每次送件檔數、加速審核境外基金申請案件、放寬總代理人最低應配置人數、及允許引進優質的新類型基金商品等。 本計畫係鼓勵性措施,業者仍得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與相關程序申請代理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銷售,並期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共同參與發展我國資產管理市場,強化在地服務的質與量。 金管會將於近期發布具體之境外基金深耕計畫措施內容,以利總代理人轉達各境外基金機構知悉。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金管會表示,截至101年12月底止,本國銀行放款總餘額22兆4,099億元,較上月底增加2,553億元;逾期放款金額為903億元,較上月底的1,042億元,減少139億元,逾期放款比率則為0.40%,較上月底的0.47%,減少0.07個百分點。 38家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比率皆低於2%。另101年12月底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之覆蓋率為274.09%,較上月底的232.46%,增加41.63個百分點。 金管會表示將持續督促逾期放款偏高之銀行採取積極作為,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 附「本國銀行逾期放款占總放款比率」、「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及「本國銀行資產品質評估分析統計表」各乙份。 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3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31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健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3377)原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1,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1,000,000股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2年1月8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於102年1月29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2年1月29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大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員竇員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1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華期貨)前業務員竇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6項及第16條第2項第1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竇員任職大華期貨期間,有代理其他期貨公司客戶從事期貨交易及兼任其他公司負責人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大華期貨停止竇員合計4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 叁、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五次追加募集「元大寶來萬泰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次追加募集「元大寶來萬泰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預計自102年1月30日申報生效。該基金為開放式貨幣市場型基金,第五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550億元,保管機構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肆、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1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11條、第117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1款、第1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人員楊○○有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引用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等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11條第8款及第117條規定,處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及罰鍰60萬元。 -------------------------------------------------------------------- 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成果說明 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已於本(1)月29日上午召開,會議由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共同主持。 此次會議主要目的是為落實「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所定的各項監理合作事項,並建立制度化的定期會晤機制,俾雙方得就市場進入政策協調、證券期貨業務經營協商事項、監理法規等議題進行意見交流,進而形成共識,共同促進兩岸證券期貨業的健全經營及維護市場穩定發展。 有關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及具體結論如下: 一、 確認「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之具體內容及運作機制: (一) 日常聯繫: 1. 聯繫人員除雙方同意改以其他方式進行外,應限於合作協議指定的聯繫人及合作備忘錄所列之聯絡窗口。 2. 雙方聯繫事項包括合作備忘錄之「資訊交換及協助調查」等事項。 3. 聯繫方式包括書面及電子通訊。 (二) 雙方建立定期會晤機制,包括: 1. 參與人員為雙方負責人或其所指定之人員。 2. 雙方負責人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會晤。業務主管層級會晤則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舉行。 3. 負責人會晤由雙方輪流在兩岸安排。 (三) 金融檢查:在有關規定的許可範圍內,經雙方平等協商同意,可採取適當方式對在對方設立之證券期貨業經營機構進行檢查。 二、 在兩岸證券期貨市場開放議題方面:雙方初步同意在「海峽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下納入下列開放項目: (一) 大陸方面: 1. 允許臺資證券公司在大陸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臺資證券公司持股比例可達49%,且在大陸經核准之「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改革試驗區內,臺資的投資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 2. 允許臺資期貨中介機構在大陸申請設立合資期貨經紀公司,臺資期貨中介機構持股比例可達49%。 3.放寬臺資證券機構投資大陸基金管理公司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 4.允許臺資證券公司申請大陸QFII資格時,按照集團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計算。 5.允許符合條件臺資證券公司在大陸上海、福建、深圳各新設一家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臺資證券公司的持股比例可達51%,且合資對象不限於大陸證券公司。 6.允許臺資證券公司在大陸經核准之「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臺資證券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大陸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 7.根據臺灣金融業者之需求,希望開展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試點(RQFII),初期投資額度達到1,000億人民幣,大陸方面對此將予以積極考慮。 (二)臺灣方面: 1.調整大陸證券期貨機構在臺灣設立代表處須具備的國際證券期貨經驗為2年以上,且包括港澳地區。 2.循序放寬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的投資額度限制,初期可考慮由5億美元提高至10億美元。 3.積極研議放寬大陸證券期貨機構參股臺灣證券期貨機構的有關限制。 4.積極研議大陸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QDII2)投資臺灣資本市場。 三、大陸註冊之優質臺商企業來臺上市議題方面:為促進兩岸證券業務交流及健全發展,雙方同意朝此方向推動努力,至如何規劃有效監理合作機制及股東權益保護等議題,將由業務主管層級於今年內儘速擇定適當時機共同會商討論。 這次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會議,是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直接面對面進行溝通的第一次正式會議,不僅代表未來兩岸證券期貨業務往來發展必將更形緊密,更是兩岸關係發展的一項重大成就。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 訂定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為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在臺設立據點或強化總代理人功能,加強對我國境外基金投資人提供優質的服務,引進優良基金商品,以促進我國資產管理市場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爰訂定「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本計畫係鼓勵性質,並非限制性或強制性之措施。金管會將提供各項優惠措施,以鼓勵境外基金機構達成下列事項: (一)提高境外基金機構在臺投資,包括在臺設立據點、或投入技術與人力協助總代理人強化人員配置; (二)協助提升我國資產管理規模,包括增加在臺據點之資產管理規模、或將其國外資金委由我國業者全權委託操作、提供具投資決定權之顧問服務、提供一般投資顧問服務、或直接投資我國投信業者發行之基金等; (三)提升對我國境外基金投資人之服務品質,包括提升在地營業規模與培育我國資產管理人才。 金管會提供之優惠措施,包括放寬境外基金申請案之每次送件檔數、加速審核境外基金申請案件、放寬總代理人最低應配置人數、及允許引進優質的新類型基金商品等。 本計畫係鼓勵性措施,業者仍得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與相關程序申請代理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銷售,並期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共同參與發展我國資產管理市場,強化在地服務的質與量。 金管會將於近期發布具體之境外基金深耕計畫措施內容,以利總代理人轉達各境外基金機構知悉。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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