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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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報廢車使用牌照稅計徵至毁損前一日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報廢經監理機關認定確因交通事故毁損不堪使用,且其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計徵到毁損前一日者,則使用牌照稅也是計徵至毁損前一日。
該處表示,過去車輛報廢登記,其使用牌照稅是計徵至報廢前一日,基於愛心辦稅及稅費計徵一致性,財政部已核釋經監理機關認定,因交通事故毁損不堪使用之報廢車輛,使用牌照稅應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毁損前一日。該處提醒車主,車輛報廢請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以維護本身權益。
撰稿人:消費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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